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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陕蒙煤矿安全整治对煤价支撑有限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12-17 2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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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陕蒙煤矿安全整治对煤价支撑有限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晋陕蒙部分地区相继开展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山西省将在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2月底期

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晋陕蒙部分地区相继开展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山西省将在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2月底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陕西省在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现象;

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及乌海地区在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对煤炭行业、电力行业、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整治集中整治。

分析认为,临近年底,在产地煤矿安检力度加大的同时部分煤矿出现减产、停产现象,虽然对煤炭供应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目前下游高库存低耗煤的现状,在需求提升不足的情况下,短期内动力煤价格将弱势运行。

国家煤监局开展3个月煤矿安全整治

国家煤矿安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

《通知》指出,此次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一些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击蛮干的;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此外,还包括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的;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各地认为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统筹协调推进,将集中整治作为岁末年初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打非治违”、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通知》明确,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派驻工作组,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者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产停工。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托管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严禁违规转包分包。

《通知》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是否到位,结合集中整治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监察。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特别是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

《通知》进一步要求,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要用好“行刑衔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