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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11-28 1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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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发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简称&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发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简称“标准”),据了解,这是2018年发布的地方标准的修订版,新一版的《标准》修改为强制性标准。

《标准》还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和达标判定办法。

《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现有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评价和管理,其中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检测要求和达标判定较受关注。

5(低热值燃煤电厂排放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执行限制为100)毫克/立方米是《标准》中规定的燃煤发电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并要求要在烟囱或烟道处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控。

新增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提到,原辅料的装卸、贮存等应最好采用封闭型式,并配置相应的抑尘、喷淋装置和除尘设施等,运输过程中各工序应密封,厂区道路要硬化,运输车辆的车轮和车身等设置清洗装置,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关于副产物贮存转运,《标准》规定,灰渣、粉煤灰等要按要求配备除尘设施等,堆灰时应喷水碾压,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除此之外,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石膏雨和有色烟羽等现象。

此外,《标准》明确了超标排放的判定办法,具体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监测技术获取的结果显示超标,或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为超标,均可作为判断企业是否按要求实施大气污染防控的相关措施。

排污企业要按照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超标的也会被判定为超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