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6 22: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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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4〕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惠府办〔2014〕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合理确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建筑发展技术路线,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为重点,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全市新建建筑中的比重。从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惠城区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2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市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大力实施城市降温行动。
1.编制实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符合惠州实际的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低碳生态的主要目标和技术指标落实到各层次法定城乡规划,以科学规划统筹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以下只列市直单位,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负责部门)
2.在充分尊重城市地形地貌、水文气候等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对城市自然地貌和水系的保护,划定生态控制线,以低冲击开发的原则指导城市发展建设,保持城市自然通风廊道和排涝系统统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水务局、气象局)
3.完善绿道网络,着力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积极发展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
4.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构建由区域绿地、风景名胜区、城乡公园、河湖湿地等构成的生态板块,由东江、西枝江、淡水河、淡澳河等构成的河道走廊,由西湖、红花湖、金山湖、潼湖、大亚湾、巽寮湾、考洲洋等湖海岸线以及省市绿道等构成的生态廊道,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绿地生态网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5.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密度、屋顶绿化面积比例、硬质地面透水面积比例、清洁能源利用率等指标要求,开展城市大广场、硬铺装和大面积玻璃幕墙改造,实施城市立体(屋顶、墙面、阳台)绿化工程。(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保局、林业局)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99.5%以上。全面推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落实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工作。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技术,引导新建建筑由以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发展方向转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细则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
3.遵守省制订的新建建筑用电指标相关技术指引,逐步推行新建建筑用电指标限制制度,降低建筑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的配电容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
(三)严格落实重点建筑节能环保要求。
1.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以及其他公益性建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建设的增量成本纳入投资预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局)
2.新建保障性住房逐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惠城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县、区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25%,并逐年递增25个百分点;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3.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4.惠城区各镇(街道)范围内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5.上述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中明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相关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否则不得批准项目立项,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四)完善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1.严格执行国家、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评价标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指南;执行省绿色建筑工程定额计价清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
2.加强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建设,支持绿色建筑评价和咨询中介机构开展设计咨询、产品部品检测、单体建筑第三方评价、区域规划等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开发、设计咨询评估与展示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建立完善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绿色建筑标识体系,对按绿色建筑标准建造的一般住宅建筑和非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鼓励申报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逐步实行强制性标识制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全力打造绿色建筑试点示范。
“十二五”期间,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
1.积极打造建筑节能产品生产和技术服务重点企业,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建立完善我市建筑节能产业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从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各类建筑中,择优选出一批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到“十二五”期末,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200万平方米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按绿色建筑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机关事务局)
2.严格执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以宾馆、商场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公共建筑推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每年确立一批既有建筑作为节能改造市级示范项目,以商业、酒店、办公建筑等为重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实施节能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事务局、质监局)
3.推进全市既有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区力争在2014年底前完成对既有建筑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信息的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并出台相应的强制措施和激励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计局、机关事务局)
(七)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积极推动以太阳能为重点,包括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技术导则。落实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政策,鼓励推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光电等可再生能源系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2.在开展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重点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对节能效果及示范带动效应较好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力争到2015年底,示范建筑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
(八)不断加强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标准化工作。
1.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究,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积极探索适合我市气候特点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充分依托现有科研院所、高校和龙头企业,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引导,形成产学研一体的科研机制,培养一批技术过硬的建筑节能科研团体和领军人物。(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研究建立建筑行业能效评价对标体系,制订与绿色建筑施工相适应的计价标准,为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参照省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加大绿色低碳技术与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
(九)大力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1.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依托科研院所、学会协会,促进产学研合作,研发并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及相关建材。推广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度钢筋。到2015年底,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以上,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质监局)
2.参照省绿色低碳建筑技术与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
3.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坚决打击以生产“环保砖”名义生产实心砖的违法行为。加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业务交流,加大联合打假专项行动的力度,对重点产品、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定期组织对商品混凝土、管桩等建材产品开展专项检查,并建立起联合督查的长效机制。(市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商局)
4.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质监局)
5. 改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环境,降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废水、废气、废料、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2015年底,市区四环内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达到搅拌站绿色生产规范。2017年底,全市范围区内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达到搅拌站绿色生产规范。对到期仍未达标企业将采取限制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混凝土供应等措施。从2015年起,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必须达到搅拌站绿色生产规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规范建筑拆除及建筑废弃物利用工作。
1.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拆除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拆除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书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格问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
2.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规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市环卫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
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将我市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已有的相关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市节能减排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的做法,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十二五”期间,市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从2014年开始,市财政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评价标识制度建设等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星级评价标识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具有示范意义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各县、区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
(三)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审查、土地出让监管和施工监管,并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未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不得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四)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逐步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制度,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对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营维护等人员在绿色建筑知识方面的培训。
(五)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制订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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