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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新增5个征税产品 水资源税试点倒逼全民节水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8-29 1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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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新增5个征税产品 水资源税试点倒逼全民节水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从

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从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一审,今年8月份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可以说资源税法的出台广泛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这次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将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了资源税法。

据财税部门统计,1994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7972 亿元,年均增长14.8%,其中2016年征收资源税951亿元。此外,据财政部官网数据,2017年和2018年全国的资源税收入分别为1353亿元、163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2.3%、20.4%,2019年上半年全国资源税收入959亿元,同比增长14.2%。总体来看,资源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的占比不高(2018年为1.04%),但增长相对较快。

此前多年来资源税的改革就在不断推进中。中国的资源税改革自2010年新疆首先试点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开始起步,2014年12月1日起将煤炭纳入改革范围,2015年5月1日起再扩大到稀土、钨、钼等,2016年7月1日起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从价计征,并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次年12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推广到另外九个省份。

较征求意见稿新增五个税目,部分税率有调整

资源税法明确,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税对象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等五大类共164个税目,与2017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了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辉长石、辉石岩、正长岩等五个税目。

资源税法对征税范围的表述做了修改,由征求意见稿中的“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为今后资源税的改革留出了空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预计待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条件具备时,将被纳入征税范围。

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在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此外,资源税法明确,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计税方法方面,资源税法充分吸收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结果,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从价计征,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等少数应税产品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税率方面,资源税法继续采用现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相较征求意见稿,资源税法对煤层气、黑色金属、铜、金银、铝土矿、中重稀土等多个税目的税率有调整。比如:煤层气(原矿)税率由征求意见稿中的1%-4%调整为1%-2%,铁、锰、铬、钒、钛(原矿或者选矿)由征求意见稿中的1%-6%调整为1%-9%,铝土矿(原矿或者选矿)由征求意见稿中的3%-10%调整为2%-9%,金、银(原矿或者选矿)由征求意见稿中的3%-6%调整为2%-6%,中重稀土(选矿)由征求意见稿中的27%调整为20%。

税收优惠方面,徐国乔表示资源税法规范了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他说。

水资源税条款纳入资源税法,与水资源税改革相衔接

此番出台的资源税法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纳入到税法的条款中去了,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徐国乔表示,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征税制度需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条件目前还不成熟,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水资源税是资源税的税目之一,是将政府非税收入中水资源费收入改为税收。2016年7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首先在河北省开展,次年12月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九省(区、市),试点地区大多缺水比较严重。

目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适用的具体规章为财政部2017年11月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了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并授权各试点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自行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

徐国乔介绍,从试点的实施情况看,总体平稳有序,征管也比较顺畅,税收调节的作用也逐渐呈现。主要是强化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地下水的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