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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玛顿拟与华夏银行合作开展光伏贷业务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8-12 10: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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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玛顿拟与华夏银行合作开展光伏贷业务近日,亚玛顿发布公告称,为促进公司超薄双玻组件的销售和市场开发,加快公司销售资金结算速度,公司拟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全面开展光伏贷业务

近日,亚玛顿发布公告称,为促进公司超薄双玻组件的销售和市场开发,加快公司销售资金结算速度,公司拟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全面开展光伏贷业务。

亚玛顿拟与华夏银行签订《光伏贷业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向购买乙方所生产/销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光伏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应付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2、“光伏贷业务回购担保”是指当满足回购条件时,甲方即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及逾期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回购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按本协议规定的回购价格对甲方因向借款人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完成回购,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回购款。回购担保为债权回购,不涉及设备等实物的移交。

3、“回购条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回购条件即成立(1)借款人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时、足额归还甲方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仍未能足额归还甲方贷款本息,回购条件即成立。(2)投保财产如发生毁损或遗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扣收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保险赔偿不足以归还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回购条件即成立。(3)借款人发电设备或安装电站的房屋(土地)遭到拆除、损毁、转租、变卖等影响借款人持续性收入的情况或借款人擅自变更收取电费和补贴款的账户,或连续两期未按供电合同约定收到电费回款,回购条件即成立。(4)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其他司法程序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4、“回购价格”等于借款人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相关合理费用。

公告显示,华夏银行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购买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提供贷款服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应付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公司承担借款人利用华夏银行贷款所购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的回购担保责任。即当满足回购条款时,公司对华夏银行因向借款人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完成回购,并向华夏银行支付回购款项。为进一步保障公司权益,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商将提供相应地反担保措施。

据了解,本次与华夏银行合作的光伏贷业务,主要是为山东烟台农户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合作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回购担保责任的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项下债务全部结清为止。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意见称,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扩大公司超薄双玻组件的销售,也可以及时回收货款,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