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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298MW光伏电站被拆,投资商上诉法院怎么判?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8-06 15: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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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298MW光伏电站被拆,投资商上诉法院怎么判?2019年7月25日,微山县汇能光伏上诉微山县人民政府一案终审判决正式下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5日,微山县汇能光伏上诉微山县人民政府一案终审判决正式下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责令微山县人民政府对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赔偿;

驳回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8月,经相关部门核实,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内存在7处违规光伏发电项目。县政府通过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协调省供电公司,对微山旭日新能源有限公司高楼40MW光伏发电项目等6处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了停电断网。28日,微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环保督察第十三批822—182号转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对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6处光伏电站共计298兆瓦进行了停电断网及拆除处理,拆除组件近百万块。

据了解,被责令拆除的光伏电站中,最晚的刚于17年6月并网发电。其中,微山旭日新能源有限公司高楼40MW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约3.3亿元左右,电站建成并网后,仅回收资金4973万元,在拆除中预计亏损约2.5亿元。

2018年9月,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次判决中表示,拆除光伏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项目验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的规定,因此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并无不当。但是,汇能公司于2016年1-4月期间就涉案光伏项目前期工作取得了微山县林业局、微山县发改委、微山县国土资源局等当地相关部门的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涉案光伏项目提交前,县政府曾提交请示拟调整保护区范围,在此情况下,汇能公司有理由相信县政府已经允诺其在约定地点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因此县政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处违规光伏发电项目分别为

1)微山旭日新能源有限公司高楼40MW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高楼乡,有立项、环评手续,2015年9月30日并网发电。

2)微山县天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欢城49MW光伏电站项目,位于欢城镇,有立项、环评手续,2016年6月30日并网发电。

3)济宁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留庄30MW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位于留庄镇,有立项、环评手续,2014年12月30日并网发电。

4)微山县旭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留庄49MW光伏电站项目,位于留庄镇,有立项、环评手续,2016年6月30日并网发电。

5)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100MW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鲁桥镇,有立项手续,2017年6月30日并网发电。

6)微山县爱康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县鲁桥镇30MW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鲁桥镇,有立项手续,2017年6月30日并网发电。

7)丁楼、李桥、柳沟、梁庄、管闸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该项目位于南阳镇丁楼村庄台、李桥村南侧,占地3248平方米(约5亩),是南阳镇丁楼、李桥、柳沟、梁庄、管闸等5个村2016年度的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每个村40kw,总规模200kw。2017年6月30日并网发电,5个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