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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7-30 16: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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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1号),加快我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抢抓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充分利用天然气等各种清洁能源,多渠道多途径推进煤炭替代。立足资源供应实际,统筹谋划推进天然气有序利用,确保民生用气稳定供应,积极保障非民用天然气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天然气多元化供应体系。本市供用气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衔接合作,拓宽渠道,逐步扩大管道气供应量,增加液化气(LNG)气源供应;加强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联系合作,积极参与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品种交易,以市场化方式强化资源保障、优化资源配置。探索采用LNG罐箱供气等应急措施保障民生用气(各天然气供用气企业落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协调。以下由市直部门负责的事项,均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一一列出)。支持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开发建设生物天然气产业化项目,积极推动符合城镇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生物天然气入网(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协调并督促落实)。

(二)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依托长江LNG接收(转运)站,建设市级LNG储备调峰中心,达到不低于全市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市发改委协调)。推进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至2020年,城镇燃气企业通过自建、参股、购买储气能力等方式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市住建局协调)。

(三)强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加强规划引领,编制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长输管网、城镇燃气输配管网、加(注)气站和储气调峰设施等项目建设(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负责)。加快芜湖LNG接收(转运)站建设,积极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面,推进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之间、城镇燃气管道之间互联互通,提升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调峰能力。公平开放管网等基础设施,推动储气调峰设施就近接入管网(有关企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全力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要求,实现区域间资源共享和互供互保(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布局建设内河LNG加注站,积极配合有关企业开展LNG罐箱多式联运试点(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天然气利用综合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制度,严格按照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的原则,发展非民生用户,实现全年和供暖季供用气合同全覆盖,并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超出合同的需求,原则上由用气方通过市场化采购等方式解决,但应急保供情况下供气方和管道企业在能力范围内须予以支持并获得合理收益,额外产生的费用由用气方承担。“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各供用气企业负责,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并督促落实)。建立完善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督促供用气企业严格履行全年供用气合同和供暖季保供协议,对合同违约及保供不力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统筹考虑,加强天然气特别是冬季取暖期民用和非民用天然气需求预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新增天然气气量优先民用,确保居民生活和采暖、公交车和出租车、学校医院等民生用气。城镇燃气等供气企业要落实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根据用气特点对终端用户精准分类,按照可中断用户、可调节用户和不可中断用户,建立健全分级调峰用户制度,通过签订可中断供用气协议等形式落实。气源供应紧张时,按照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沟通、稳妥推进的原则启动实施分级调峰。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供气路径及形式,大力发展区域及用户双气源、多气源供应。发挥终端用户调峰能力,鼓励发展可中断大工业用户和可替代能源用户(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协调)。

(六)建立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市天然气迎峰度冬保供应急领导组统一领导全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城镇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要承担天然气供应和保障责任,及时与气源企业、下游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积极扩大合同外气源采购,建立与供气能力相适应的储气能力,满足经营区域用气需求(城镇燃气企业负责)。各级政府要落实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供气企业积极筹措资源,保障民生用气。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做好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要加大对燃气特许经营的监管力度,对存在不按规定配套储气能力、保供能力不足、连年气荒或供气紧张、拒不签订购销合同等行为的城镇燃气企业,经督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收回特许经营权(市住建局牵头)。建立天然气保供成本合理分摊机制,相应应急支出由保供不力的相关责任方全额承担,参与保供的第三方企业可获得合理收益(市发改委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