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北京出台纯电动出租车更新奖励新政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7-22 10:02:59
热度:

北京出台纯电动出租车更新奖励新政7月17日,北京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发布《关于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更新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将给予一次

  7月17日,北京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发布《关于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更新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将给予一次性政府资金奖励。

  在奖励金额方面,根据纯电动出租汽车生产环节电池采购价格,每辆车奖励上限为7.38万元,低于奖励上限的按实际电池采购价格确定,同时电池资产是归出租汽车经营者所有。奖励期限为自新政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此次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车辆包括以下三类:(1)本市2018-2020年到期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2)使用车辆奖励指标购置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3)经市政府批准更新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车。

  同时,新政表示更换的纯电动出租车要满足以下技术条件:(1)车辆续航里程原则上不低于300公里,具备充换电兼容技术,以快速更换电池为主;(2)提供车辆电池8年或60万公里质保(以先到为准),且质保期内电池满电电量不低于80%;(3)车辆电池与充换电站技术相匹配;(4)符合北京市出租汽车地方标准要求。(作者:王鸣幽)

  以下为政策原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通知

京财公用〔2019〕13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8〕22号),进一步加快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出租汽车结构性调整,实现绿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资金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一、资金奖励政策

  1.奖励对象。对符合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更新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一次性政府资金奖励。

  2.奖励标准。比照纯电动出租汽车生产环节电池采购价格,每辆车奖励上限为7.38万元,低于奖励上限的按实际电池采购价格确定。电池资产归出租汽车经营者所有。

  3.奖励期限。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资金奖励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政府资金奖励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奖励范围

  由以下车辆更新的纯电动出租汽车:

  1.本市2018-2020年到期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

  2.使用车辆奖励指标购置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

  3.经市政府批准更新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车。

  (二)车辆技术条件

  1.车辆续航里程原则上不低于300公里,具备充换电兼容技术,以快速更换电池为主;

  2.提供车辆电池8年或60万公里质保(以先到为准),且质保期内电池满电电量不低于80%;

  3.车辆电池与充换电站技术相匹配;

  4.符合北京市出租汽车地方标准要求。

  三、工作职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奖励资金的安排、批复等工作。

  市交通部门负责政府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及管理,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负责对本辖区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所申报的政府奖励资金进行初审。

  四、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预算编制及管理程序

  市交通委根据年度纯电动出租汽车发展任务目标,以及核定的资金奖励标准组织申报预算,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并批复预算。

  (二)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1.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政府奖励资金时间不得超过2021年6月30日。

  2.申请奖励资金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新车建档发证后,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对截至上月符合条件的更新和新增车辆,按规定填写《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携带以下证明材料:购车合同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车牌号、车架号、电机号、电池编码对应表(所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模板见附件2),向辖区的郊区交通局或城区运输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因事故等原因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需补充携带消防、交管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3.各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负责审核本辖区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申报的《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交通委。

  4.市交通委依据相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上报的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汽车生产企业共管金融机构账户,并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料返回相关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存档。

  五、资金使用与监督

  1.出租汽车经营者要确保政府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政策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市财政局联系人 :喻津京  电话:55592176

  市交通委联系人 :刘继英  电话: 57070557

  附件:1. 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2. 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证明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