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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不应过于温和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7-12 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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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不应过于温和  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表明我国强制性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正式建立

  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表明我国强制性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正式建立,标志着我国电力用户进入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时代。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过去俗称为“配额制”,旨在通过强制性消费绿色电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缓解多年来困扰我国电力发展的“三弃”难题。

  “配额制”的核心内容是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如何设置。《通知》规定,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要求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相对应的消纳量。

  简而言之,电力用户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大小,一是以省为单位,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承担同等责任;二是省级相关考核指标的设定,主要依据该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的现状。在以“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现状”为依据确定消纳权重的规则下,可再生能源发展好、消纳比率高的省份,承担更大的消纳责任。这种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公正,实际上是严重制约了“配额制”实施的功效。

  多年来,我国“三北”区域弃风弃光严重,西南地区弃水严重,主要原因是这些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远高于其用电负荷,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速远大于其用电量增速,加之电力外送受阻,从而导致了年复一年的“三弃”现象发生。经过政府、行业及企业持续多年的共同努力,弃风弃光问题虽然持续得到了改善,但是“三弃”挑战依然严峻。

  导致“三弃”问题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电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由于资源禀赋和开发较充分,西南水电占比遥遥领先于其他区域。例如,截至2018年底,云南省水电装机6649万千瓦,占本省装机容量的71.2%;水电发电量为2699亿千瓦时,占本省发电量的83.2%。全省电力总装机突破9300万千瓦,但是全年最大用电负荷不到5000万千瓦。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发达的山东、江苏、浙江等省,2018年底火电装机分别为10367、9749、6209万千瓦,火电发电量占本省发电量分别为92.5%、88.7%和74.1%。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考核权重表,四川、云南、青海、甘肃、山东、江苏、浙江等省2019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权分别为80%、80%、69.5%、44%、10%、13.5%、17.5%,东西部省份承担可再生能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相差悬殊。对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山东、江苏、浙江等省电力用户而言,由于火电装机占比高而大幅降低了其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这样,经济发达地区承担更轻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责任,必将抑制可再生能源电力或绿证跨省跨区交易的需求。

  深化能源生产革命和消费革命,加快推进能源电力绿色低碳转型,在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和20%左右,这既是我国面向世界的庄严承诺,也是我国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以此目标,分解任务,可以倒推出我国在2020年、2030年应履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数。

  温和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指标数,不但不能积极引导绿色电力消费,反而会“鞭打快牛”,挫伤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消费先进地区的积极性。因此,在我国再生能源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适当提高电力负荷中心且经济发达省份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使其承担起更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责任。东部经济发达省份更多地消纳西部可再生能源电力,先富带动后富,走向共同富裕。同时,西部充分发挥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帮助东部发达地区打赢蓝天保卫战,最终实现“东西共同发展”、“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