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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董事会决议限制大股东权利 律师:议案通过但不合法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6-24 0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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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董事会决议限制大股东权利 律师:议案通过但不合法6月20日晚间,*ST康得公告称,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而“中植系

6月20日晚间,*ST康得公告称,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而“中植系”提名的董事余瑶对该议案提出了三个反对理由。

财联社记者采访的多位资深律师表示,董事余瑶提出的反对理由是成立的,合理合法,该董事会决议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董事会审议限制股东权利

6月20日,*ST康得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仅一个——《关于公司限制康得集团股东权利的议案》。

议案显示,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第39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依法冻结康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关权利,同时责成公司管理层依法提起司法冻结程序。

据悉,当日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肖鹏主持,因董事纪福星现任康得集团副总裁,依据规定回避表决。因此,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5人,包括独立董事2人。

审议结果显示,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赞成票有4个,其中独立董事杨光裕同意,但要求公司“请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及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法规要求办理”。

与之相比,董事余瑶的意见更为鲜明,其投出唯一的反对票。

余瑶表示:首先,董事会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冻结实际控制人股份。根据*ST康得《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议案相关部分表述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否则该议案不合法;其次,董事会提出的议案中关于限制实际控制人提案权及表决权的内容既于法无据,公司章程中也没相关规定,同时这也不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董事会无权做出相关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在宣读完议题后即被主持人宣布结束,并立即要求董事进行表决,提案并未经过充分讨论,程序上违反规定。

对此,*ST康得表示,公司注意到余瑶董事的反对意见,除一位董事因线路故障会中短暂掉线以外,与会其他董事(包括余瑶董事)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沟通。

律师认为议案不合法

6月20日,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康得新董事的反对理由合理合法。上市公司董事会没有限制大股东股权行使权利的理由,也没有冻结大股东股权的权利,虽然康得新董事会通过了这个议案,但是该议案并不合法。”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财联社记者:“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采取司法措施的议案,但并不能直接冻结股东的股份,也无权限制股东权利。”

财联社查询上述议案被提起的依据——*ST康得《公司章程》第39条显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对此,许峰表示:“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和董事会决定冻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康得新公司章程第39条也没有给董事会这样的权利,即使有,那也是违法的。申请司法冻结的前提肯定是先要有一个案件,而且这也只是一个财产保全措施。比如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这个基础上,根据起诉的金额冻结相应金额的股权。而不是说想冻结股权就能冻结股权。”

许峰进一步表示:“这个董事会议案不是说可不可以执行的问题,董事会也执行不了,大股东是有表决权等权利的。”

王智斌也认为,如果股东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决议效力,该董事会决议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