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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规定印发 非法干预生态等纳入督察内容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6-19 09: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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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规定印发 非法干预生态等纳入督察内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启动前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定正式印发。6月18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启动前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定正式印发。

6月18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督察内容涉及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情况等。

相比于2015年通过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此次《规定》的针对性更强。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试行方案经过三年多的试点、摸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和经验,《规定》的出台将使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不得干预被督察者正常工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正在积极筹备中,并将于近期正式启动。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中央环保督察后,如何规范督察、保障督察的持续性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对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明确,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担任。

“几年来(中央环保)督察有很多成效,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此次《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常纪文说,比如,此前中央环保督察过程中就曾有个别督察人员对地方工作进行表态、作出要求等,这次《规定》中针对性指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对督察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此外,对于督察发现的问题也将进行严肃处理。根据《规定》要求,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