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福建: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福建省六部委日前联合发布《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提出,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纳入2019年
福建省六部委日前联合发布《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提出,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纳入2019年去产能范围的煤矿有两类,一是《行动方案》明确应在2019年底前退出到位的十种情形9万吨/年煤矿;二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明确规定应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的13类小煤矿。
《方案》明确,列入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按照有关要求原则上先行停产,倒排关闭进度。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煤矿,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人员安置、设备回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专人盯守,明确每个采煤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每个井口的封闭时间),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保在8月底前实现停产,9月底前关闭退出到位。
要综合运用各类手段。各地在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相结合、与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相结合、与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认真落实有关价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
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是否存在黑恶势力阻扰或干扰落后产能煤矿关闭退出、擅自开启已封闭填实井口违法组织生产行为、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风险等情况进行起底排查,发现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关于印发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工信法规〔2019〕70号
各产煤设区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人社局、应急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精神,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煤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开展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1号)部署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精神,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煤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1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炭去产能工作部署,深刻吸取永定区鲤坑煤矿“12.28”窒息较大事故教训,大力破除无效低效供给,坚决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规定,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二、去产能范围
下列类型煤矿纳入2019年去产能范围:一是《行动方案》明确应在2019年底前退出到位的十种情形9万吨/年煤矿;二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明确规定应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的13类小煤矿。
三、实施步骤
(一)县(市、区)摸底排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对照前款明确的去产能范围,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逐矿排查、认定,确定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名单。此项工作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二)设区市监督核查。设区市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审核确认问责机制,凡发现因把关不严、导致应关未关的县(市、区)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此项工作在2019年5月底前完成。
(三)政府网站公示。有关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名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负责将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在县(市、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此项工作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关闭。县级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关闭退出相关程序和关闭到位标准组织实施关闭退出,及时做好编制职工安置方案、封闭填实井口、拆除地面生产系统设施、停电停火工、收集影像资料、设置标识牌、注销有关证照、备案闭坑地质报告、建立完善关闭档案等工作。此项工作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五)三级检查验收。县(市、区)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9月底前完成县级现场检查验收工作;设区市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0月底前完成设区市级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省化解产能办提出省级验收申请;省工信厅牵头组织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11月底前完成省级现场检查验收。此项工作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六)完成任务公告。省化解产能办在省政府网站上公告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完成任务名单。此项工作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七)及时总结分析。关闭退出任务完成后,设区市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要及时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社、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我省关闭煤矿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时将本地区煤炭去产能工作总结和有关附件报省工信厅,并抄送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社厅以及福建煤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产煤县(市、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做到早部署、早计划,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煤矿关闭退出目标任务。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完善部门联动或联合执法机制,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加大对产煤县(市、区)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在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工信厅会同福建煤监局、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人社厅、应急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财政厅、电力公司等单位,加强统筹指导。
(二)严格产能退出进度要求。列入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按照有关要求原则上先行停产,倒排关闭进度。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煤矿,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人员安置、设备回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专人盯守,明确每个采煤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每个井口的封闭时间),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保在8月底前实现停产,9月底前关闭退出到位。
(三)持续强化监督检查。设区市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自然资源、人社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关闭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县(市、区)进行警示约谈,对因把关不严、导致应关未关并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省工信厅、福建煤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力量,牵头分片挂钩联系龙岩、三明、泉州市煤炭去产能工作,适时开展调研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完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摸清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底数,做实做细职工实名制动态管理,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做好职工分流安置,预防和妥善化解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
(五)综合运用各类手段。各地在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相结合、与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相结合、与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认真落实有关价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是否存在黑恶势力阻扰或干扰落后产能煤矿关闭退出、擅自开启已封闭填实井口违法组织生产行为、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风险等情况进行起底排查,发现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县(市、区)和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