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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停止对新建煤电项目发放贷款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4-30 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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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停止对新建煤电项目发放贷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能源结构有了较大的调整,但是燃煤等重点污染源治理依然艰难,城市环境空气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能源结构有了较大的调整,但是燃煤等重点污染源治理依然艰难,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仍然较低,温室气体排放量持续上升。自国家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开始,煤电扩张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产能严重过剩,煤电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超过80%,利用小时数下降,亏损面增大。

  国家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关于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244号)、《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275号)、《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严控煤电新增产能,但我国煤电装机规模仍从2015年底8.8亿千瓦增加到2018年底10.1亿千瓦。

  在行政手段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建议金融机构停止对新建煤电项目发放贷款。接下来,我通过四个“必然要求”来论述这一建议的充分必要性。

  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必然要求

  按照规划设计,煤电机组年发电小时数可以达到近7000小时,5500小时是煤电机组设计的基准线(盈亏平衡线),低于4500小时,则表明产能严重过剩,一般不能再新增装机规模。我国煤电机组平均年利用小时数自2015年起连续4年低于4500小时。

  随着光伏、风电、储能等清洁能源成本快速下降和跨省区输电通道建设加快,煤电在电力市场价格优势也基本丧失,再过几年,风电、光伏发电、储能成本将低于煤电,在电力市场化大背景下,煤电市场空间将进一步萎缩。即使不考虑生态环境成本,煤电项目经济性也即将丧失,寿命期内无法收回投资,再继续对新建煤电项目发放贷款,资金风险巨大。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必然要求

  我国燃煤电厂每年要燃烧20多亿吨煤,由此产生了大量废渣、废气以及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相关国际组织测算,我国煤电的环境外部成本约为0.16元/千瓦时,2030年会飚升至0.3元/千瓦时,虽然煤电企业也做了大量控制排放的改造,但排放不可能彻底根治,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为了落实《巴黎协定》中的节能减排目标,欧美各国政府已经相继列出放弃煤电的时间表:德国2038年前关闭所有煤炭发电厂;英国2025年前关闭所有煤电设施;法国2021年关闭所有燃煤电厂;芬兰2030年全面禁煤;加拿大2030年完全关闭燃煤电厂;荷兰2030年起禁止使用煤炭发电。

  欧盟金融机构和世界银行早已基本停止向燃煤电厂发放贷款,以帮助各国减少碳排放量,达成减排目标。香港汇丰银行也停止向煤电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以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我国在巴黎气候大会上向全世界庄严承诺“将于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为了兑现承诺,减少煤电排放至关重要。

  金融结构性去杠杆的必然要求

  目前煤电过剩产能已达2亿千瓦,投资高达7000亿元左右,其中大部分资金来自金融机构贷款,这部分低效运行的资金不仅占用了宝贵的信贷资源,而且还破坏了生态环境。4月1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上再次强调了“结构性去杠杆”,煤电是结构性去杠杆的重点行业之一。

  金融为高质量发展服务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的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逐步替代高污染的煤电是转型发展的必然趋势,从煤电转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是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事实摆在眼前,形势刻不容缓。建议广大金融机构从信贷资金安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出发,借鉴国外金融机构经验,停止向新建煤电项目发放贷款,从资金源头上遏制继续投资建设煤电项目。另外,要从结构性去杠杆角度考虑,对已经投放到煤电行业的信贷资金,尽快有序退出,加快降低煤电企业资产负债率。对有多重发电投资业务的集团企业,应加强尽职调查和资金监管力度,严禁变更项目主体间接投入煤电业务。(曹仁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