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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核心保护区占比拟由0.7%扩大到7%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4-18 19: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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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核心保护区占比拟由0.7%扩大到7%2007年11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施行,2017年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时隔两年,条例再次修订,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7年11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施行,2017年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时隔两年,条例再次修订,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突出秦岭生态保护和整治,将秦岭核心保护区从原来的占比0.7%扩大到7%。同时,厘清各部门管理职责,严格监管秦岭相关产业活动,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和负面清单,禁止在秦岭北麓开山采石、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开办农家乐、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产开发,并将每年7月15日定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改动幅度

5个方面修改,涉及条款占比80%以上

2007年审议通过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首次为一条山脉进行地方立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5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除了10个条款外,其余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共计83条,修改涉及条款占比80%以上。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介绍,本次修订主要进行了5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确保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二是对标上位法,严格依法立法;三是在管理体制上,明确了秦岭保护委员会的职责为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不再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厘清其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四是突出秦岭整治,包括乱采乱挖等“五乱问题”,特别对房地产开发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五是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产业准入方面作了指引性规定,包括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等。

责任落实

成立相关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规定设立秦岭保护机构。其中第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本条例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修订草案明确了实行差异化考核。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应当增加环境保护指标权重,相应调减经济发展指标权重,实行差异化考核。”

保护区划定

突出保护优先,海拔2000米以上为核心保护区

为了突出保护优先原则,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同时对各保护区的范围重新作了划分,扩大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范围。

据专业调查资料显示,秦岭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面积的0.7%,不能满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由迁徙及栖息的需要。秦岭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面积的7%,人类生产生活很少涉及,主要是“秦岭四宝”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范围。将核心保护区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辅之以生态功能集中连片保护,将形成野生种群生物走廊带,有利于野生动物在集中连片保护范围内栖息繁衍,化解自然保护区孤岛状的问题。

据此,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修订草案将核心保护区与重点保护区的海拔分界线由“2600米”调整为“2000米”。

保护与开发

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修订草案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建设活动。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适度生态旅游等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避让秦岭山系主梁、重点保护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经环境影响评价后,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为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对产业发展导向作了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一款,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明令禁止

禁止在秦岭北坡开山采石,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产开发

秦岭北坡山势陡峻,在秦岭北坡开山采石对秦岭破坏严重,且不易恢复。因此,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着力解决乱采乱挖问题。

秦岭范围内的小水电站对秦岭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生动物洄游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陕西省对秦岭小水电站整治的要求和目前实际情况,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增加第三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小水电站。已建成的小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或者整治,恢复生态”。

为加强秦岭范围内城乡建设管理,巩固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修订草案增加了引导核心保护区内居民有序迁出,除居民原有房屋和生活设施维修外,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等内容。增加了“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