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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监察通知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3-07 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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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监察通知 为贯彻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依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北京市2019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

 为贯彻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依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北京市2019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9〕173号)要求,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专项监察。

2019年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监察通知

附件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北京市2019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9〕173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19年2月至12月。

  二、监察范围和方式

  采取“双随机”方式,由市节能监察大队对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监察要求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及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相关要求,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四、监察结果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相关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

  附件

  2019年能源包费制专项监察

  “双随机”抽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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