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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800万!佛山南海发文促进氢能产业发展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9-01-15 1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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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800万!佛山南海发文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日前,佛山南海区正式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根据办法,加氢站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区级补贴加氢站日

日前,佛山南海区正式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根据办法,加氢站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区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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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以下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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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氢能产业发展,推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氢能源车辆商业化进程,鼓励加氢站建设运营,根据佛山市氢能产业发展暨氢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联席会议有关精神,结合南海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南海区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氢能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编报年度预算向区财政申请。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扶持区内进行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加氢站是指为氢能源车辆的储氢瓶提供充装氢燃料服务的专门场所,包括商业化运营或公共服务用途的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

第五条 本办法指的氢能源车辆是指整车、动力系统总成或电堆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或公共服务用途的氢燃料电池交通工具。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所运营的加氢站应符合南海区相关规划,具备高密度、连续加氢能力,并经行政审批和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评审通过,按国家加氢站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验收,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50公斤;

(三)享受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南海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加氢销售价格标准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氢能源车辆优惠。

第七条 申请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注册、具有独立办公经营场所并实际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其中物流企业需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在南海区注册并实际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南海区居住证明的个人;

(二)运行车辆必须在南海区登记上牌并在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推广办”)登记备案;

(三)运行车辆需加入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中国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发展项目”佛山项目,并按相关规定提供运行数据;

(四)享受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须承诺车辆在南海区连续运行3年以上。

第四章扶持标准

第八条 加氢站建设的区级补贴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区级扶持补贴政策,但可按上级的相关政策享受上级补贴。

(一)加氢站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区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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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以下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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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9年12月31日前动工,承诺并实现在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可按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加氢站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评审通过、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签订涉氢设备采购合同并动工后,可以按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申请30%的预拨补贴。预拨补贴的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流程参考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执行。

第九条 加氢站运营扶持标准

(一)以年度调控价格为目标,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促进服务能力的提升,按以下标准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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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加氢站商业化运营,在本办法适用期内给予加氢站财政贡献奖励,2018—2020年度奖励金额为其加氢业务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100%,2021—2022年度为50%。

第十条 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运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待省、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明确后再另行制定。

第五章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加氢站建设补贴由加氢站建设运营企业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后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加氢站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加氢站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开户存折复印件;

(六)加氢站建设补贴收据;

(七)连续在南海区运营5年以上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4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 加氢站运营补贴申报包括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运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二)加氢站年度加氢流水账(含加注车辆牌号、加注日期、加注量、销售价格、销售发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五)企业开户存折复印件;

(六)加氢站运营补贴收据。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公章。

第十三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申报材料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

(二)加氢站年度加氢流水账(含加注车辆牌号、加注日期、加注量、销售价格);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五)加氢站纳税证明;

(六)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收据。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 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申报包括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

(二)氢能源车辆行驶证(或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需提供);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的需提供);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折复印件;

(八)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牌、车辆识别代码、行驶里程仪表照片;

(九)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收据。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并按手印。

第十五条 申请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投入运行前办理登记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氢能源车辆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5);

(二)氢能源车辆行驶证(或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氢能源车辆、车牌、车辆识别代码照片;

(四)氢能源车辆整车、动力系统总成或电堆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佐证材料。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需提供);

(六)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的需提供);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具企业(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并按手印。

第六章申请、审核流程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或个人将申请(备案)材料递交到区推广办(地址南海区桂城南新五路27号,联系电话86398017)进行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提交时间如下

(一)氢能源车辆登记备案在氢能源车辆登记上牌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

(二)加氢站建设补贴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

(三)加氢站运营补贴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四)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申请奖励年度次年的3月底前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五)氢能源汽车运行补贴,在该车辆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后,于每年的3月或9月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氢能源车辆登记备案由区推广办会同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出审核结果并发放车辆备案证,该备案证作为加氢站和车辆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十九条 加氢站建设补贴由区推广办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区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出审核结果。

加氢站运营补贴、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氢能源汽车运行补贴由区推广办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区财政局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出审核结果。

第二十条 申请补贴审核结果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提交完整的、审核通过的拨款申请材料,区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账号。

第七章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氢能专项资金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财政局、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监管。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领氢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的资金申领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申领氢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氢能专项资金申领过程中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能履行承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纳入我区信用建设体系平台进行失信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暂行)》(南府办〔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