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方日升在澳参建大型储能项目并网
东方日升在澳参建大型储能项目并网1、重磅!发改委取消新建动力电池项目,能量密度300Wh/kg要求1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与此前公布的《
1、重磅!发改委取消新建动力电池项目,能量密度300Wh/kg要求
1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与此前公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在动力电池投资方面取消了“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的要求。《规定》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三个取消
在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中
取消一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
取消二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快充倍率应不低于8C,循环20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系统快充倍率应不低于5C,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取消三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两个调整
针对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
调整一《意见稿》中“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求,在《规定》中被调整为“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调整二《意见稿》中“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要求,调整为“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动力电池项目新建、扩增要求
《规定》要求,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四)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日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万钢在人民日报撰文提出,应以安全、节能、环保为导向,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与服务,取消对续驶里程、能量密度等细节要求,把产品技术的选择权交给企业和市场。这一政策建议也与产业健康发展预期相符。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动力电池应用分会研究部主任周波表示,自2014年至今,在相关政策引导下,我国动力电池技术更新迭代周期被大幅缩短,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几乎半年一代,产品技术验证周期被大幅缩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发改委根据现阶段动力电池技术路线研发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将有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
也有专家表示,在现有材料体系和技术水平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做到300Wh/kg仍存在较多风险,电池企业在设计和生产中,不能只强调某种性能,而要综合考虑,尤其是安全性能。如果仅从遏制低端产能角度考虑,在制定政策时过度拔高要求,可能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网在此前的采访过程中获悉,《意见稿》中的新建或扩增动力电池项目“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要求在业内引起的争议最大,目前国内尚没有一家量产电池单体能量密度能达到300Wh/kg指标。如果该要求不取消,未来一定时期内将影响国内动力电池项目的投资。
燃料电池新建或扩增项目取消具体技术指标要求
《规定》要求,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意见稿》中的“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产品实车运行寿命,乘用车不小于5000小时,商用车不小于10000小时;低温冷启动能力能够满足零下25℃的需要。”也被取消!
2、东方日升在澳参建大型储能项目成功并网
A股光伏龙头企业东方日升的全球化战略正加速落地。近期,东方日升宣布与卡耐基清洁能源公司(Carnegie Clean Energy)合作开发的诺瑟姆10MW电站项目已经实现并网。
该项目是卡耐基全资子公司Energy Made Clean与 EPC公司Lendlease共同组成的合资公司(简称EMC LENDLEASE )建设的第一个大型储能电站项目。作为组件提供方,东方日升为此次项目提供了总计三万多片单晶组件。
据透露,这批组件产品经过北美权威机构清洁能源协会(CEA)的检验,能完美适应西澳当地的气候条件,可在炎热、干燥的环境下保持稳定电力输出,在降低投入成本的同时也保证了项目的高回报率。该项目目前已实现全部并网。按照估算,未来25年,这一占地25公顷的光伏电站将产生24,000MWh的清洁电力。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推动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了《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
我国新能源汽车正处于市场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充电基础设施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基础之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 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已建成充电桩数量超过60万个,为新能源汽车提供了配套能源保障,在能源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尚处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充电基础设施依然面临着建设落地难、运营效率低等问题, 仍是制约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短板之一,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亟待提升。为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推动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3 号)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4、总投资35亿元!浦北高迈年产1.5GWh汽车动力电池产线正式投产
12月18日,浦北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G瓦时(15亿度电)汽车动力电池产线正式投产。
从今年3月20日签约到12月18日建成投产,浦北县各部门和浦北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密切合作,动作神速,仅仅用时七个多月从蓝图变为现实。
浦北高迈项目总投资35亿元,规划用地3000亩,分三阶段推进,从今年至2020年的过渡期内,形成1.5 G瓦时(15亿度电)汽车动力电池模组的年生产能力,将实现年产销60亿元,项目投产后将填补广西新能源汽车中没有重型卡车的市场空白。预计2023年电动重卡产量达到5万台每年,实现年销售额600亿元以上,年利税30亿元以上。
浦北高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动力电池产线正式投产,对浦北、对钦州的汽车产业来说也是一次飞跃,将具有极大地拉动效应,形成产业集群。
5、《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发布
12月18日,《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发布,方案计划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基本建成规范有序、合理高效且可持续发展的回收利用体系及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化发展氛围。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推动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函〔2018〕68号)要求,结合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发展实际和各自优势,京津冀三地政府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现予以公开。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示范项目,有关要求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依据《京津冀试点实施方案》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在回收体系建设、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各环节,遴选一批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参与主体可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2.规范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
3.在试点项目方面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基础,并可在年内输出实质性成果。
4.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试点示范项目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
(二)申报主体根据《京津冀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自行申报,项目可就回收体系建设、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某一环节申报,亦可涵盖多个环节一同申报。项目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鲜明的区域联动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三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地项目征集、初审,后按照《京津冀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试点示范项目方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审核等,择优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优先考虑能够充分体现京津冀一体化联动的试点示范项目。试点示范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