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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12-15 1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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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日前,广西生态环境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上传

日前,广西生态环境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上传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无污染地块的,由设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请示,经批准后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中的风险等级分级建议,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以下为政策原文:

各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关于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55 号) 《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桂政办发〔2018〕82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我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建立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一)提供相关信息。各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8 日前要向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辖区内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中拟关闭、破产或搬迁的企业和已实施关闭、破产或搬迁的企业名单。土壤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和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属行业、主要产品、关闭、破产或搬迁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各县(区、市)自然资源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8 日前要向所在地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拟收储或已收储的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地块名单。地块名单包括地块原企业名称、地址 、所属行业、收储时间、地块规划用途、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各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汇总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经排查,无疑似污染地块的,由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请示,经批准后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督促其在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将相关报告上

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疑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流程见附件 1。

二、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上传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无污染地块的,由设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请示,经批准后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中的风险等级分级建议,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督促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将相关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三、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

(一)城乡规划管理。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以及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填写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记录台账 ,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应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回复,并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该地块规划用途及其他规划条件。

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发放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划许可文件对相关地块进行收回、收购或供应。

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得进行相关地块的收回、收购或供应。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流程见附件 2。

四、强化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各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明确管控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督促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

五、实行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为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创建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共享账号;各部门登录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意见等信息共享,建立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六、其他

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实施过程中,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改革要求,相关工作职责牵头单位有调整的,由调整后的牵头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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