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深圳电动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深圳电动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2月5日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增量指标管理,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2月5日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增量指标管理,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小汽车指标按取得方式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其他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摇号、竞价方式或者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五条 小汽车指标按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普通小汽车指标。
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普通小汽车,是指除前述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
第二章 指标申请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者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http://xqctk.sztb.gov.cn,下同)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者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九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一节 指标额度与配置方式
第十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第十一条 增量指标配置分类、额度、比例、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凭有效编码直接配置。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类型和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5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运营状态正常。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总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5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纳税额已在上一年度计入税款总额用于获取申请编码的,不得在本年度计入税款总额。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1亿5000万元以下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得3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1.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车主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2.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五)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再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仅有1个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的。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但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节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
第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8日前公布当月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公布。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九条 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9 日24 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及车辆更新资格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
审核企业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二十一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普通小汽车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指标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有效编码的有效期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需要继续申请增量指标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有效编码在有效期内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指标、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于指定网站公布摇号结果,生成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五条 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委托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按照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0000元。
第二十八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九条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三十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按照约定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节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资格审核通过的,指标管理机构直接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核。
第三十六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归集审核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生成指标证明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指标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按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布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结果。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服务窗口自行查询配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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