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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桩 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建一座快速充电站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11-29 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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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桩 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建一座快速充电站11月28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

11月28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鼓励在已建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此外,该办法还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要求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电站。

政策原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站或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服务于各类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且不妨碍其他设施安全。

第四条 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以下简称陕西充电设施分会)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共同的意愿,建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

第五条 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由陕西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实现各类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有效整合全省充电信息资源,开放相应的查询和管理权限,为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业、用户提供充电信息服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各市(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纽带,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鼓励在已建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

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电站。

第八条 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础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条 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在备案时,应提交供用电协议和建筑物产权方或物业管理方的意见。

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充电场站设备改造升级,充电桩建设数量(含改变快慢充电桩比例)与原备案文件不一致时,应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内容。

第十二条 充电站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地的县级发改部门组织电力、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将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充电设施与电网产权分界点为充电站(桩)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为充电设施建设方所有,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且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自用充电设施就近接入,接入电网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提供接入条件,对需要电力扩容的,应及时向电网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第十四条 停车位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确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及充电设施投资人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线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省内所有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实行统一的“电动陕西、绿色出行”标识规范。

第四章 运营和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的内容;

(二)设置企业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及接口;

(三)拥有10个及以下数量充电站的,至少配备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10个及以上的,至少配备15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7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充电站数量增加的,维护人员的数量应成比例增加。

(四)在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资格备案,并在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同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场地若为租赁的场地,租期不得少于3年。

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期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企业。若转包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企业,需在备案部门进行项目报备。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三年后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实现社会公用。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需与供电部门单独结算电费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供电企业单独申请报装立户。

第二十二条 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参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规定执行。若达不到运营企业条件,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承担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建设的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国家奖励政策和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或各市(县)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取消其资格:

(一)将公用充电设施转包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的;

(三)充电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即投入使用的。

(四)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识。对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经充电专用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协商拒不挪车或联系不到车主,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