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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管理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11-27 1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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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管理11月26日,贵州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做好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公司管道天然气经营区域内非居

11月26日,贵州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做好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公司管道天然气经营区域内非居民用气价格做相应调整。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冬供期间,公司长输管道气经营区域内,非居民用气上游采购成本上调0.67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下游销售价格联动上调0.49元/立方米。《通知》表示,冬供期间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指导价为3.27元/立方米。

全文如下: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8〕144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销售贵州分公司)日前向我委呈报的《关于今冬明春天然气购销合同执行的报告》(贵州分公司〔2018〕36号),该公司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冬供期间)上调贵州省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气源价格。其与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冬供供气合同中,非居民用气计划量分为合同量(分为均衡量、调峰量)和超合同量(计划量-合同量)。其中,均衡量中的管制资源量气源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20%、非管制资源量上浮27.06%、调峰量上浮37%、11月超合同量按3.41元/立方米执行。考虑当前天然气供需形势,预计冬供期间后4个月,超合同量价格将在高位运行。

根据贵州省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冬供期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应根据上游气源采购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同步同向联动。经研究,决定统筹考虑上游气源价格涨幅和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对贵州省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适当疏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疏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联动额的计算方法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额测算值具体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额测算值=﹛〔合同量中的非居民管制资源均衡量×1.6×(1+20%)+合同量中的非居民非管制资源均衡量×1.6×(1+27.06%)+调峰量×1.6×(1+37%)+(计划用气量-合同量)×3.41〕÷计划用气量-1.6﹜÷(1-核定供销差率)。

上述公式中,1.6元/立方米为贵州省现行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如冬供期间后续4个月的额外气量价格进一步上涨,调价额度不再追溯。各档气量应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书面建议中的冬供供气合同、其盖章确认的计划用气量予以确定。核定供销差率原则上参照去年冬供期间启动联动机制时所取用的数值执行。

(二)联动额的确认原则

为尽量减轻气源价格进一步上涨对非居民用户用气成本的影响,本次经确认的联动额原则上不超过今年8—10月的实际联动额。超出部分未予疏导的采购成本,由当地按照履行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各地依程序制定独立配气价格并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前暂未释放的价格空间、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降本增效自行消化部分成本等渠道,妥善解决。

(三)经疏导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的计算

疏导后的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指导价=2018年4月1日-7月31日期间当地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指导价+经确认的联动额。

(四)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疏导安排

经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测算贵阳市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的冬供期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额测算值为0.678元/立方米,经确认的联动额为0.49元/立方米,即冬供期间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指导价为3.27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各地经研究决定对冬供期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疏导的,价格联动执行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31日。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视冬供结束后的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同步同向调整,届时我委将另行作安排部署。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价格疏导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研究出台当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疏导方案,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完善应急措施,确保方案平稳出台。冬供结束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在下一个缴费周期,按照与中石油销售贵州分公司根据冬供期间实际用气量结算的气源采购价格,及时与下游用户进行清算。清算工作按照“只退不补”的原则进行,即因计划用气量和实际用气量产生的误差,下游用户多支付部分,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据实清退,支付不足部分,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

(二)确保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涉及学校、医院、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价格调整的,中石油销售贵州分公司对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上述用户的实际结算价格涨幅均不得突破贵州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20%,即不超过0.32元/立方米。同时,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要严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气第一、第二档销售价格平均值和联动后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二者中的较低价格执行。

(三)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上游供气、管道运输、城镇燃气等相关企业要密切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供气合同和社会责任,从资源调配、需求侧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全力确保贵州省冬供期间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四)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严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用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虚增用气量、不合理取消或扣减大用户价格折让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和价格日常监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五)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组织政策解读,通过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冬季天然气供需紧张的情况、各级政府及企业采取的保供措施、适当疏导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