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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体制改革要与能源转型相协调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11-14 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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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体制改革要与能源转型相协调水电基本与现有基于化石燃料的“大规模”电力系统兼容,风能和太阳能则更适合分布式、小功率,生物质能分布式、集中式均可。要将这些能

水电基本与现有基于化石燃料的“大规模”电力系统兼容,风能太阳能则更适合分布式、小功率,生物质能分布式、集中式均可。要将这些能源利用技术整合为一个有机“新”能源体系,将面临更多的技术、组织和制度方面的复杂性。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能源经济室主任 朱彤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能源发展方面的变化,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

一是能源转型趋势对能源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由于气候变化的原因,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已成为重要共识,要减少化石能源消费推进能源转型。减少化石能源消费,一个途径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替代能源,另一个途径是提高能源效率,通过提高能源效率来减少化石能源消费量。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提高效率当前最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快能源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使市场机制成为能源领域的主要资源配置机制。所以说,能源体制改革要和提高能源效率、推动能源转型相结合。

二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速增长,由数量增长向质量增长转变,即要高质量发展。这种转变对能源发展同样提出新要求。从能源角度来说,高质量增长本质上是以更少、更绿色低碳的能量消耗,生产更多的GDP。经济高质量增长对能源发展的要求,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要求,本质上是一致的。

所以说,能源领域当前要做的重点有两件事——体制改革和能源转型。

当前我国能源发展处于战略转型期,主要内容是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宽泛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非化石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在国家层面上,能源转型是由重大能源利用技术创新推动的,伴随着能源系统深刻变革的,一次能源结构长期变化的过程。当前能源转型的完整内涵包括: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以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能源消费总量减量(提高能效)。

能源转型决不仅仅是在现有能源体系中单纯提高可再生能源或非化石能源比重,更重要的是能源体系的结构性变化。也就是说,与化石能源特性完全耦合的现有能源体系,特别是电力系统必须变革以适应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小功率特点。没有能源体系,特别是电力系统的适应性变革,现有能源体系容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空间相当有限。

从另一角度讲,能源转型要改变过去的发展思维观念和模式(包括商业模式)。现在政府决策部门思维还需要转变,应该从构建有利于能源转型和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清理和取消不利于能源转型和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机制和体制。

能源转型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历史上的能源转型相比,当前能源转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均更甚一筹。因此,对能源转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有清晰认识与足够重视。

从长期性看,作为替代能源主力军的可再生能源,其能量密度与被替代的化石能源相比并无优势。即使考虑到政策的“帮助”,也需要更长的时间来使其孕育出竞争优势,方有可能成为主导能源。

从复杂性看,可再生能源是多个品种的集合,其中任何一个能源品种都不具备成为单一主导能源的“潜质”。更重要的是,源自特性差异所导致的开发、利用和服务模式不同,不同可再生能源品种的技术特性也不完全相同,水电基本与现有基于化石燃料的“大规模”电力系统兼容,风能和太阳能则更适合分布式、小功率,生物质能分布式、集中式均可。要将这些能源利用技术整合为一个有机“新”能源体系,将面临更多的技术、组织和制度方面的复杂性。

事实上,更为复杂的是,能源转型与能源体制改革必然带来利益关系的冲击、调整和重构,利益关系调整与重构的方向就是提高能源效率与推动能源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

能源转型会涉及到利益关系再调整。伴随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替代的深入,可再生能源企业与化石能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日益激烈。

能源转型本质上是能源系统尤其电力系统的适应性变革。由于牵涉到自身利益,能源转型的方向和进展不能由传统化石能源巨头主导,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来主导和推动转型,通过法律要求现有的电力系统向适应可再生能源的方向转型。

为了能源系统转型,传统电力系统必须进行改造和重构,引导技术研发和投资方向转变。因此,传统电力系统要适应能源转型的发展趋势,主动提高自身灵活性,配合可再生能源发展,构建适应风光电的电力系统。这样,十年后回头看,虽然短期利益受损,但仍会是该领域的主导者。因为做到让别人离不开,才是收益的最大来源。

本文根据《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记者对作者的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