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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将省能源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11-06 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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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将省能源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贵州将省能源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

贵州将省能源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深化机构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深化机构改革,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决胜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续写新时代贵州发展新篇章,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在确保省市县主要机构设置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设置一些机构,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通过机构改革推动各领域改革,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为强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加快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深化机构改革,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省委负总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调整优化省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党中央和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省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省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省监察厅的职责,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省监察委员会,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省监察厅。

(2)将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3)组建省委审计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

(4)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政策研究室。

(5)将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

(6)将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省委财经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办公厅。

(7)组建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外事办公室。

(8)组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省教育厅。

2.加强省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归口省委组织部管理。

(2)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省公务员局并入省委组织部,对外保留省公务员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省公务员局。

(3)省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划入省委宣传部,对外加挂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电影局牌子。

省委宣传部对外加挂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4)省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宗教工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归口省委统战部领导,仍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5)省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的侨务工作职责划入省委统战部,对外加挂省侨务办公室牌子。将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的海外华人华侨社团联谊等职责划归省侨联行使。

省外事办公室不再加挂省侨务办公室牌子。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省自然资源厅。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省水利厅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省农业委员会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省林业厅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自然资源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国土资源厅。

(2)组建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厅。

(3)组建省农业农村厅。将省农业委员会的职责,以及省委政策研究室的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有关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省财政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的农田整治项目、省水利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

将省农业委员会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不再保留省农业委员会。

(4)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5)组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6)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省民政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整合,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7)组建省应急管理厅。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省农业委员会的草原防火、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等相关职责,省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能源局,不再保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重新组建省司法厅。将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9)优化省审计厅职责。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省财政厅的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等划入省审计厅。 

不再保留省国有企业监事会。

(10)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省商务厅的反垄断相关职责,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挂省知识产权局牌子。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组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科学技术厅不再加挂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11)组建省医疗保障局。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2)组建省林业局。将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农业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林业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

不再保留省林业厅。

(13)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按照中央有关部署,配合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委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不再保留省地方税务局。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省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公安厅承担。

(二)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省委办公厅、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信访局作为省委工作机关;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省信访局,作为省委工作机关。

(2)优化省科学技术厅职责。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省科学技术厅。

(3)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组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挂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委工作机关;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委机要局、省委老干部局、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作为省委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省能源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生态移民局作为省政府工作部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作为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其中:

(1)组建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政法委员会。

(2)优化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职责,省政府办公厅的全民国防教育职责划入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加挂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3)组建省委机要局,作为省委办公厅管理的机关,对外加挂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牌子。

(4)将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5)将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煤电油运调度和协调保障职责等划入省能源局。

(6)组建省广播电视局。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省广播电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7)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的交通战备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加挂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再加挂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8)组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9)组建省生态移民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0)组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省粮食局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省粮食局。

(11)组建省中医药管理局,作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

(12)将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的行政职责划入省委办公厅,对外加挂省档案局牌子。将省档案馆调整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与省档案馆合并设立的省档案局。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党委机构17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2个,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规格为副厅级)4个。政府机构43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3个,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5个(详见附件)。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省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省人大机构改革

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组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深化省政协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人民政协界别的代表性,加强委员队伍建设,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推动群团组织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改革机关设置,优化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接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深化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贵州广播电视台调整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省委宣传部领导。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加挂省委讲师团牌子。

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坚持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对党委和政府直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机构改革并入相关行政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在党政机构限额内统筹研究解决。对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确需单独设置内设机构的,从严控制、综合设置。剥离行政职能后承担公益服务或支持辅助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优化职能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减少机构数量,规范机构名称。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统筹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动在城市管理等其他领域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的力度,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

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承担的执法职责外,省级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府就近就便管理优势,行政执法职能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推进县级综合执法机构向乡镇等基层延伸,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执法事项,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及人员管理办法,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依托各种监管信息平台,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综合执法信息化水平。

(四)深化市县机构改革

市县主要机构设置必须同中央和省保持基本对应,省级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划入党委机构的,市县要相应划转。涉及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新组建机构,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实。加大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对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机构,加大统筹设置和整合力度,不要求上下完全一致,既允许“一对多”,也允许“多对一”。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改革,推动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简化便民审批服务程序和办事环节。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进一步整合基层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职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相关改革与市县机构改革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五)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评估,探索建立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严格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内设机构规格等规定。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越权审批。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整治上级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要建立统一领导和归口协调机制,负责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督促等工作。成立党委口、政府口专项协调组,分别由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负责党委口)和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负责政府口)任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名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参加,具体承担改革组织实施协调工作,确保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工作进度。周密部署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列出改革任务清单,画出改革施工图,倒排改革时间表,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进度,确保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落实到位。10月上旬,完成省直涉改部门领导班子配备、集中办公工作;10月中旬,完成人员转隶、挂牌、以新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等方面工作;11月底,要完成印发“三定”规定等工作。推进省级机构改革的同时,同步部署、压茬推进市县机构改革工作,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报党中央备案。全省机构改革工作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改革中涉及有关机构和职能调整的,要做到无缝衔接;处理好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改革中相关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划转工作要及时调整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四)严明纪律规矩。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严肃查处改革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重大决策部署督察任务和巡视巡察范围,督促检查改革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