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2020年累计推广15万辆新能源汽车
江苏:2020年累计推广15万辆新能源汽车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下降20%以上;PM2.5浓度控制在46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
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下降20%以上;PM2.5浓度控制在46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优化产业布局。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各市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可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其中化工、钢铁和煤电项目应符合江苏省相关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在全省选择5-6个园区,开展环境政策和制度集成改革试点,放大政策扶持和改革集成效应。(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各地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坚决予以停产。到2020年10月底前,南京、徐州、常州、淮安、镇江、宿迁等城市主城区范围内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基本实施关停或搬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加快构建钢铁行业协调发展新格局,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进一步规范环太湖地区涉化行业发展,沿江地区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切实推进沿海地区化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幅淘汰落后化工产能,重点实施先进、高效、绿色化工项目。建设连云港国家级现代化石化基地,重点布局以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炼化一体化及下游化工新材料等项目。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
(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配合)
加大钢铁、铸造、焦化、建材、电解铝等产能压减力度。2018年压减水泥产能210万吨(其中熟料产能1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60万重量箱。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烧结砖瓦行业仅保留年产量3000万块以上的隧道窑生产线,人造板加工行业仅保留1万立方米/年以上的生产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20年底前钢铁产能压减1750万吨。到2020年前,徐州市冶炼产能比2017年下降30%以上,整合形成1-2家装备水平高、长短流程结合、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2018年底前,沿江地区和环太湖地区独立炼焦企业全部关停,其他地区独立炼焦企业2020年前全部退出。2020年底前,除沿海地区外钢焦联合企业实现全部外购焦(5000m3以上的特大型高炉炼钢企业可保留与之配套的2台7米以上焦炉)。徐州市要在2020年底前对现有11家炼焦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改造、提升,整合成2-3家综合性炼焦企业,压减50%的炼焦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
切实强化焦化行业的整治工作,有效降低全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要求。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2018年完成摸底排查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配合)
2019年全省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配合)
“散乱污”企业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配合)
(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省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钢铁等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2020年6月底前实现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达标排放,鼓励燃气机组实施深度脱氮,燃煤机组实施烟羽水汽回收脱白工程。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2018年底前,全省火电、水泥、砖瓦建材、钢铁炼焦、燃煤锅炉、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无组织排放较为严重的重点企业,完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和江苏海事局配合)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从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高效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创新等方面,推进现有各类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和所有化工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配合)
聚焦工业园区,大幅提升区域污染防治能力,对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加强环境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大幅提升污染物收集、污染物处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园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定期开展环境绩效评价。各设区市应当至少建设1个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实现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配合)
(七)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以盐城、宜兴环保产业园为重点,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配合)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八)有效推进供暖地区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供暖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推进供暖区域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2019年10月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供暖区域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省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配合)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20年,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350亿立方米左右,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2.6%以上。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加快沿海千万吨级LNG接收基地建设,增建大型储罐,扩大海外气源接收存贮能力。在改造完善西气东输和川气东送系统、加强配套地下储气库建设的同时,加快中俄东线管道(江苏段)建设,增强接收、储存中亚和俄罗斯等境外陆上气源的能力。继续稳定油田常规天然气产量,开展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查工作,提高自给能力。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我省供气市场,开展输储设施建设和贸易合作,通过管道、车载LNG等运输方式,增加气源供应,保障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清洁能源汽车等天然气供应。(省能源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编制实施省、市、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和项目储备库,突出抓好35千伏以上项目和小城镇、中心村项目,抓好省定帮扶县和6大片区项目。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地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九)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推进《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要求,加大散煤整治力度,持续压减非电行业用煤,逐步提高电煤占比。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量比2016年减少3200万吨。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5%以上。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到2020年电力消费(按供电标煤计算)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55%左右。(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到2020年关停淘汰200万千瓦以上。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限时完成重点输电通道建设,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到2020年,区外来电规模达到3300万千瓦左右。(省能源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配合)
(十)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等原则进行整治,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19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鼓励苏南地区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省能源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能源局配合)
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能源局配合)
(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坚持集中开发与分散利用并举,调整优化开发布局,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推进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2600万千瓦,占省内电力装机的20%左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约11%。(省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比例,大幅提升铁路运输比例。发挥铁路、水运在大宗物料长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铁路办、财政厅、环保厅配合)
推进煤炭、建材、矿石等运输“转公为铁”“转公为水”。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2018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10月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统筹发展内河港至沿江港、沿江港至沿海港的江海河直达运输,推进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2019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港口达到10%以上。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2019年底前,具备铁路、水路货运条件的火电企业一律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大型钢铁、焦化企业内部运输煤炭、铁矿等,全部改用轨道运输。连云港制订疏港矿石公转铁解决方案,铁路疏港矿石增运400万吨以上。(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铁路办、财政厅、环保厅配合)
推进集约高效的运输模式发展。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动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智慧客运枢纽等建设,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支持引导共享租赁、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2020年底前中长途货车空驶率下降到35%以下。(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铁路办、财政厅、环保厅、商务厅、能源局等配合)
2018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城。(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配合)
(十四)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8-2020年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15万辆以上标准车。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2019年7月1日起,港口、机场、铁路货场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场内充电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沿江地区和徐州市基本实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电动公交“全覆盖”;2020年底前,全省公交车基本改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能源局、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铁路办、邮政管理局等配合)
开展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车辆力度;加强专业化车辆的监管,确保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洒落。逐步淘汰现有柴油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新增、更新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配合)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设区市在2018年底前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20年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3万辆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等配合)
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配合)
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完成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江苏海事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配合)
禁止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南京、徐州、苏州先行,通过地方立法将遥测数据作为排放超标判定的执法依据,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交通、环保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I/M制度的情况强化监管。2019年7月1日前,各设区市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质监局配合)
(十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管理。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能源局、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环保厅等配合)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能源局、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厅、环保厅等配合)
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加大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船)用燃料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油品质量超标现象,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省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等配合)
2020年底前,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企业要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省环保厅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配合)
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油脑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总吨以上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江苏海事局和省商务厅、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等配合)
(十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鼓励各设区市2019年底前具备新车环保装置检验能力或实施第三方检测。研究推广OBD在机动车排放检测方面的应用。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配合)
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2020年,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均比2017年下降15%。(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公安厅等配合)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省质监局牵头,省工商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尚未完成划定的市、县(市)政府应于本方案实施后两个月内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完成划定的,应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等配合)
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鼓励淘汰老旧工程机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负责,省公安厅、环保厅、质监局配合)
鼓励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农业机械改造和淘汰。(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质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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