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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10-23 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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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济环字〔2018〕175号各县区环保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南山管委会基建办,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贯彻落实

济环字〔2018〕175号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南山管委会基建办,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工作安排,进一步降低全市锅炉废气排放强度,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全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和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力争2018年10月底完成,确保2019年6月底全部完成;开展在用锅炉采样平台和采样孔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35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和茶水炉、洗浴炉等燃煤低空排烟设施排查工作,发现一起、淘汰一起,避免复烧现象;强化环境监管,确保在用35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改造标准

  (一)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标准。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鼓励按照3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

  (二)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标准。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后,应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限值分别为10、35、50毫克/立方米(现有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氮氧化物为100毫克/立方米)。

  (三)采样平台和采样孔规范化建设标准。按照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DB37/T 2706-2015)要求,规范建设采样平台和采样孔。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计划阶段(文件发布之日至2018年8月底)

  各县区环保局(含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南山管委会基建办,下同)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照《济南市燃气锅炉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济南市生物质锅炉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结合污染源普查等有关工作,继续查缺补漏,核对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清单信息,重点核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采样平台和采样孔建设情况等。对未进行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和无法实现超低排放的生物质锅炉,全部列入《济南市锅炉深度治理计划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并组织各有关锅炉单位研究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对采样平台和采样孔建设不规范的,列入《济南市采样平台和采样孔规范化建设单位汇总表》(附件4)。对已完成改造并能否稳定达到改造标准要求的单位,请逐家提供改造施工合同(或其他证明已实施改造的证明)和改造后外排污染物监督性监测报告。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9月至10月底)

  各县区环保局按照要求,全力督促各有关锅炉单位组织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采样平台和采样孔规范化建设工作,倒排工期、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对因承担供暖(制冷)等保障民生或涉及炉膛改造等工艺复杂的锅炉,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各县区环保局统一书面向市环保局报告,经同意后,完成时间可延长至2019年6月底。

  (三)集中验收阶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底)

  各县区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已完成改造的锅炉单位,及时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改造验收工作,确保改造效果。对2019年6月底完成改造的,应于2019年12月底完成监测和验收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当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别是氮氧化物的持续改善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组织人员动员辖区内锅炉单位开展深度治理,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定期开展调度和督导,督促各锅炉单位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负责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做好市管单位锅炉深度治理和各县区锅炉单位的抽查抽测工作;各县区环保局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锅炉单位的深度治理工作,做好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在用锅炉外排污染物无法达到现行标准限值要求的,一律实施停产治理,改造完成后方可运行;对无规范监测平台和监测孔的,要督促各锅炉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限期仍未完成的,应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列入任务清单的合法建设的锅炉单位,将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对已完成深度治理的锅炉单位,各县区环保局要做好环保验收和档案的整理工作(档案资料清单见附件5)。对已完成淘汰的35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燃煤低空排烟设施,必须落实炉体移位、管路和风机物理切断,确保不具备复燃条件。持续开展燃煤小锅炉和燃煤低空排烟设施排查工作,坚持发现一起、淘汰一起,避免复燃和异地转移现象;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35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要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监督性监测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按期报送进展。请各县区环保局于8月27日前将补充完善的《济南市燃气锅炉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济南市生物质锅炉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市环保局。于9月3日前,将《济南市锅炉深度治理计划汇总表》(附件3)、《济南市采样平台和采样孔规范化建设单位汇总表》(附件4)和已完成深度治理锅炉的改造证明、监督性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自9月开始,每周五上午10:00前(第一次报送时间为9月7日)将各单位深度治理改造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

  (五)其他方面。目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尚未印发,如国家、省对上述工作有新要求,一并按新要求执行。

  联 系 人:姬广青  刘雪  甄苗

  联系电话:66608638(传真)

  电子信箱:jinanwufangchu@126.com

  附件:1. 济南市燃气锅炉排查情况汇总表

     2. 济南市生物质锅炉排查情况汇总表

     3. 济南市锅炉深度治理计划汇总表

     4. 济南市采样平台和采样孔规范化建设单位汇总表

     5. 锅炉深度治理验收档案资料清单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