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 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应当改改了
“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 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应当改改了如果仅从工作量来说,扶贫工作相对党和国家其他重大工作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从工作重要性来说,精准扶贫却是作为“三大攻
如果仅从工作量来说,扶贫工作相对党和国家其他重大工作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从工作重要性来说,精准扶贫却是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被写进党的“十九大”和人大的“十三届”工作报告中的,不久前又是以最高级别的形式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这是为什么?
一天,读到发表于2012年的《刘鹤:金融危机的真相》,看到我党当前许多治国理念皆出于此,老红好像明白了什么。刘鹤副总理在分析1929、2008年两次全球危机的原因时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危机的前兆”,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多国发展的经验中认识到:经济的高速发展,不等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必须妥善处理贫富差距问题。“十九大报告”提出:“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老红以为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工作的背后,既是我党一贯的宗旨,更是我党当前防止贫富差距扩大化的主张,这已经成为重要的国策之一。
据此,扶贫工作不是一项慈善意义的工作,而是一项政治意义的工作;不是一项“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的工作,而是一项必须按时按量完成的工作;不是一项以贫困地区全部摘帽为结束的工作,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对此,无论是扶贫工作管理部门还是参与单位,都必须站在这个高度去认识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产业扶贫是保证完成精准扶贫攻坚任务的最重要手段。扶贫分为慈善扶贫和产业扶贫两种形式,前者是随缘的、数量有限的,后者是市场化的、数量在市场环境完善的前提下是巨大的。以往的扶贫经验已经证明,授人以鱼与授人以渔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是典型的慈善扶贫思维,“意见”则是把“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放在扶贫手段的第一条。
光伏扶贫是最佳的产业扶贫形式。脱贫是一件可以短期完成的事情,防止返贫却是一件长期的事情。“意见”要求“保障贫困家庭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有学上、上得起学;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救治和保障。”当产业扶贫成为一项长期业务时,任何产业扶贫形式都将面对那个产业市场好坏、扶贫项目管理好坏的重大风险,相比之下,光伏扶贫一定是风险最小、收益长期稳定的产业扶贫形式。因为当日照、设备、并网、电价条件一定的时候,光伏发电只需做好最简单的维护工作,就能确保收到长达25年以上的稳定扶贫收益。事实上,许多人所以贫困,不是因为不能劳动,就是因为逃避劳动,如果能够依靠政府提供的“就业扶贫”、“电商扶贫”、“生态扶贫”等形式脱贫不返贫的话,扶贫问题早就解决了。所以在日照条件具备的地区,光伏扶贫应当成为唯一的产业扶贫形式。
但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中“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的规定,以及国家扶贫管理者提出的杜绝“一光了之”、“光伏扶贫如果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钱,那就是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等说法,是无法按时按量完成精准扶贫攻坚任务的,更是无法按时按量完成光伏产业扶贫任务的。
“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已经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一个是造成光伏扶贫资金的严重不足。例如“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中,宁夏获得了9.967万千瓦建设规模,因为财政资金短缺,实施规模已只剩5.788万千瓦。当地发改局说:“我们本来打算政府出一部分钱,其他的找企业垫资,但是现在国家不允许这样操作了。我们就不打算做了”、“现在不允许负债就是不让贷款,都是贫、困县,不贷款就没钱”;
一个是造成不健康的扶贫工作环境。光伏扶贫,因为“三大攻坚战”之一成为必须完成的工作,又因为“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成为一件难以完成的工作,结果是扶贫工作中大话假话大行其道,真话实话或者无人敢说或者说了也不被采纳。老红在关注光伏扶贫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扶贫官员在公开场合表态时无不说保证完成任务,在私下里却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有参与光伏扶贫的企业则或者忙着追回过去的欠款,或者对新的扶贫项目欲罢不甘欲干不能。
以上表现,正如“意见”所批评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急躁和厌战情绪以及消极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很严重,影响脱贫攻坚有效推进”。
“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不符合产业规律。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是改什么?就是要改变不尊重市场规律的思维、体制和行为。面对“未来3年,还有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需要脱贫”、“将围绕建设1500万千瓦光伏扶贫电站,精准帮扶280万户贫困户的既定目标”,面对数百亿的资金需求,当光伏扶贫成为重要的产业扶贫手段时,任何以高大上的口号限制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金的行为,就是不尊重市场规律的行为。
“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是与“意见”相违背的。“意见”的文件地位是远高于《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发布的时间也是在后的。“意见”所说的“加大金融扶贫支持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扶贫”、“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问题”,都是对“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的质疑和否定。
分析出台“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背后的原因,首先一定是出自保证扶贫对象收益的最大化问题,“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其次一定是出自解决过去光伏扶贫中出现的各种严重乱象问题。这是一个如何处理美好愿望与尊重现实关系的问题,是一个展示国家扶贫管理者智慧和勇气的问题。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扶贫管理部门,应当敢于面对现实,勇于承担责任,善于运用法律、金融等手段多种形式地探讨解决之道。比如对于参与光伏扶贫电站的社会资金的所有权,进行代持、分期回购、限制分配等;比如对参与光伏扶贫电站的社会资金的收益权进行限定、做成资产包提前回收、通过政策银行中间过渡支持等。
当前,距离完成精准扶贫攻坚任务,还有两年多一点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的说法应当改改了,国家扶贫管理者们的思维应当改改了。(红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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