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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09-24 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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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到2020年,全区二氧化硫、氮氧化

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到2020年,全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2%;地级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1%,细颗粒物(PM2.5)较2015年下降1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平均达到80%,重污染天数较2015年减少25%;县级城市PM10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7.5%,PM2.5较2017年下降2.9%,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平均达到85%,全区空气质量稳步改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政发〔2018〕34号

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政治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区战略,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和宁东基地(核心区)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为抓手,深入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基本方针,强化区域联防联治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明显降低颗粒物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2%;地级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1%,细颗粒物(PM2.5)较2015年下降1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平均达到80%,重污染天数较2015年减少25%;县级城市PM10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7.5%,PM2.5较2017年下降2.9%,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平均达到85%,全区空气质量稳步改善。

(三)重点区域。银川都市圈,包括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和宁东基地(核心区)。

二、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绿色发展

(四)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落实国家《产业调整指导目录》和高耗能、高污染、能源型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扎实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制定自治区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实施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各市编制搬迁工作方案。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型企业2018 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 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 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安监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五)持续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必须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向社会公告置换方案。重点区域不得新建、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等列入淘汰名录的低端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到2020年,全区钢铁、电解铝建成产能分别控制在700万吨和192万吨以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质监局等参与)

(六)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市、县(区)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开发区优化整合和“僵尸企业”清理,深入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实现阶段性清零。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确保取缔到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等参与)

实施分类处置。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2020年年底前,全区基本完成各类“散乱污”企业整治。列入淘汰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安监局参与)

(七)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加速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深入落实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按行业分步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年底前,全区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20年,全区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火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其他区域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粗钢产能200万吨以上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改造。切实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全区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各地要组织对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清单,制定堆场扬尘整治计划,实行“一企一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8〕48号),2018年年底前,将全区现有33个开发区整合为22个。到2020年,各开发区按照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值占比达到60%以上。2018年,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排查全区重点工业园区供热(汽)情况,各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制定集中供热(汽)实施方案。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周边纯凝发电机组以及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实施供热改造,鼓励工业园区通过周边公用电厂供热改造和建设“以热定电” 背压式供热机组,不断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汽)。到2020年,力争建成10个以上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工业园区。(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商务厅参与)

(八)持续推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完善规划措施,依托现有循环经济工业园、生态工业示范园等平台,大力发展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推动壮大绿色产业规模。积极推行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参与)

三、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九)削减煤炭消费比重。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到2020年,扣除热电联产用煤,全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19亿吨以内。加强煤炭洗选和清洁利用,2020年全区原煤入选率达到86%。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重点区域城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煤炭消费总量分别下降10%、5%、5%左右。严格控制耗煤行业煤炭新增量,各地级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1万吨及以上项目(除热电联产外)一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切实降低燃煤消费,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力争全区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左右,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提高到20%。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到2020年,全区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100万千瓦以上,争取光伏发电规模达到1000 万千瓦以上。鼓励发展生物质发电,推进垃圾发电、生物质直燃发电、生物质沼气发电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到2020 年,力争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20 万千瓦。实施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加快地热能资源开发和利用。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参与)

(十)深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全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调整优化城市供热规划,到2020年,全区城镇集中供热范围进一步扩大。2018年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并分年度组织实施。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依实际情况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工程。具备地热资源开发条件的地区,以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地热供暖开发。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将洁净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抓好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落实《自治区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加大天然气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协调国家争取我区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区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28亿立方米;到2020年达到30亿立方米,占全区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左右。坚持“以气定改”,在落实气源的情况下有序推进“煤改气”。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坚持“民生优先”,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优先保障民生用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一)强化散煤煤质监管。全面开展城中村、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在用散煤消费情况和散煤经营单位排查,制定散煤削减替代方案及年度计划,鼓励各地开展城市建成区“无煤区”建设。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2018年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加快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2019 年年底前,重点区域建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固原市、中卫市力争2020年完成建设。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各级工商、质监、环境保护等部门要组织开展秋冬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抽测、抽检力度,对不符合宁夏民用煤质量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与)

(十二)强化燃煤电厂治理。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自备电厂,除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且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大燃煤自备电厂改造和淘汰力度,全面开展全区小火电机组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和台账。2018年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机组及能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安监局、质监局、国家能源西北监管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参与)

(十三)强化燃煤锅炉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一律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其他地区一律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8年年底前,银川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燃煤锅炉(保留的应急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其他市、县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年底,继续淘汰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不能达标排放的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全区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与)

实施锅炉环保升级改造。2018年年底前,银川都市圈达到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达到排放标准要求。2020年年底前,鼓励全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气锅炉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各市城市建成区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稳步推进城市高效燃煤热电联产和余热回收利用项目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2018年10月底前,银川市完成“东热西送”一期工程,2020年年底前,中宁县力争完成天元锰业热电联产项目。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取消分散燃煤锅炉。2020年年底前,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参与)

(十四)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增量双控行动,到2020年,扣除宁东煤化工项目影响后,完成国家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4%,能耗增量控制在1500万吨标准煤以内的“十三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持续实施65%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19年起全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55%;2020年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60%,有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低于城镇居住建筑总量的5%。(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质监局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五)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制定实施自治区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加大公转铁建设项目支持和补贴力度,将神华宁煤、宁夏钢铁、灵武电厂等公路年到发量约2000万吨的重点企业优先纳入公转铁运输企业名录,推进相关地市与铁路部门签订铁路运输战略合作协议。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推进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2018年开工建设包银高铁惠农至银川段,充分释放包兰铁路货运运输能力;2019年开工建设宝中铁路固原至中宁段增建二线,完善干线货运路网结构;到2020年,铁路货运比例进一步提高,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宁夏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参与)

(十六)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通过经济补偿、限行禁行、严格超标排放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推进国II及以下汽油车和国III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能力,做好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回收(拆解)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参与)

(十七)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强化在用车监管。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等全链条监管制度。强化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的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车载诊断系统(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OBD,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自治区公安厅、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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