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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2022年底各县全面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08-28 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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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2022年底各县全面建成“污水零直排区”日前,浙江温州印发《温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总体方案》指出,到2018年底,力争完成55个生活小区、4个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8个县

日前,浙江温州印发《温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总体方案》指出,到2018年底,力争完成55个生活小区、4个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8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重点入库支流)和12个乡镇(街道)等“污水零直排区”试点建设和入海、入河排污口整治。到2020年底,30%以上的县(市、区、功能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60%以上的乡镇(街道)完成建设任务。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功能区)全面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则分、难分必截”。对确因条件限制难以实施改造的区块、排水户以及计划在2年内拆迁改造的一些区块,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截污设施,防止污水直排。现有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必须进行改造。对阳台污水合流制的小区进行分流改造。新建小区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阳台污水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温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乘势而为高水平推进“五水共治”,切实巩固提升治水成果,有效解决“反复治、治反复”问题,实现“决不把脏乱差、污泥浊水、违章建筑带入全面小康”的目标,根据《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是“五水共治”的总抓手,是截污纳管的升级版,是网格化推进污水治理的关键举措。按照我市水污染防治总体部署,计划利用5年时间,通过全面推进截污纳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强化江河湖海排放口整治与监管,加大重点及敏感区域环境保护力度,推动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改造)试点,完善长效巩固机制,基本实现全市“污水全收集、管网全覆盖、雨污全分流、排水全许可、运维全长效、区域全治理”,使城镇河道、大江大河、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生态安全保障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范围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实施范围为全市纳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的区域。实施重点分两部分,重点区块建设(共四大类):生活小区类、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类(包括重点入库支流)、其他类(除生活小区和工业集聚区外其他产生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重点污染源整治(共两大类):入海排污口和入河排污口。

考虑到我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已经实现全覆盖,其运维规范化建设和提质提标工作由农业、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另行组织实施,不再列入本方案。

(三)具体目标

到2018年底,力争完成55个生活小区、4个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8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重点入库支流)和12个乡镇(街道)等“污水零直排区”试点建设和入海、入河排污口整治。到2020年底,30%以上的县(市、区、功能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60%以上的乡镇(街道)完成建设任务。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功能区)全面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二、主要任务

(一)深度排查

制定温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调查技术指南。各地和市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条块结合,深入开展排查工作;各地要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系统全面地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区块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做到无遗漏、无盲点;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以区块和污染源为主线,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指导督促排查工作做深做细。

1.全面查清辖区内四大类重点建设区块的涉水污染源情况,重点查明污染源地理位置、内部排水设施现状、有无雨污混流、排水许可管理等基础信息和问题。

2.全面查清排水管网建设运行情况,按照先干管后支管、由出口至上游的原则,全面掌握管网底账,厘清并测绘现有管网系统位置、走向、连接关系和存在问题。查明重点区块、重点单位管网是否覆盖、管网是否存在错接、漏接、淤积、错位、破损、溢漏等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

3.全面查清污水处理设施(厂)设施运行维护情况,重点查明污水处理设施有无超负荷、超排放标准运行及污水处理厂尾水是否存在再生利用的可行性等问题。

4.全面查清排污(水)口整治情况,重点查明排污(水)口是否按规范设置、是否存在异常排污等情况。

5.全面查清水产养殖情况,重点查明规模以上养殖主体的池塘、设施大棚、工厂化养殖等尾水是否存在直排现象,是否建立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及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等情况。

6.全面查清工业集聚区(点)现状分布情况,重点查明各层级(包括省级以上、市级、县级、镇级和村级)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的审批情况、园区规模、产业结构等相关信息。

(二)制订方案

各县(市、区、功能区)及其下辖乡镇(街道)要编制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任务,厘出问题短板,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挂图作战。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建设方案均需报上级治水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地要按照“属地为主、因地制宜”的原则系统谋划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规划区域间的共享统筹,确保每个重点建设区块和重点污染源污水都有管收集、有厂处理。各地要对照相应建设标准,对辖区内重点建设区块和重点污染源存在的问题,制订“一点一策”治理方案,确定项目表、时间表和责任表;跨行政区域的整改问题由所涉及区域各自编制整改方案,并汇总至上一层级单位制订完整方案。各区块建设市级牵头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区块建设分年度任务,指导督促推进建设工作落实。污水处理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方案,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改造)试点要制订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改造)方案。

(三)全面整改

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要求,参照住建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规范,按照项目化推进、清单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治。

1.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则分、难分必截”。对确因条件限制难以实施改造的区块、排水户以及计划在2年内拆迁改造的一些区块,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截污设施,防止污水直排。现有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必须进行改造。对阳台污水合流制的小区进行分流改造。新建小区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阳台污水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2.全面开展城镇和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老旧管网修复和改造,打通断头管、修复破损管、纠正错接管、改造混接管、疏通淤积管。

3.深入开展企业内部和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做到厂区可能受污染的初期雨水、工业废水、生活餐饮污水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流。深入推进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改造。

4.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总体思路,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和小作坊、小餐饮等其他类建设单元的雨污分流改造。

5.依法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点入库支流存在的农家乐、违法建设项目等污染问题。

6.依法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的入海、入河排污口,限期规范需合理合法化改造的排污口。

(四)加快建设

立足当前、结合长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修编,抓紧规划实施一批污水管网“最后一米”纳管建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着力解决部分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进水量不足、低浓度运行及超负荷运行等突出问题。新建污水处理厂根据技术经济和出水综合利用等情况,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建设,出水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重点环境敏感区域现有的规模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逐步实施清洁排放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重点区块雨污分流改造与污水收集管网延伸工程做到同步配套。对在建或拟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新建城区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网配套。提高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率,提高尾水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率,建立若干淡、海水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改造)示范工程项目,以生态养殖、健康养殖为导向,优化养殖模式技术,减少尾水排放。

(五)建管并举

1.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全面强化从底数排查、方案编制到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监理的全过程审核把关和监督监管,加强防范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健全完善建设项目雨污供水管网的专项验收程序,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施工的安全性和工程的可靠性。

2.加强已建排水设施运维管理。加强对已建设施的日常养护,建立完善已建管网移交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实施管网巡查、检测、清淤和维修等机制,切实落实日常养护、管理责任。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强化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问题的整改落实。

3.加强排水许可监管。全面依法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坚持对水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推进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监测工作,确保出水水质达到排放要求。

三、步骤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全方位开展排查,全面厘清管网底账、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各类污染源。到2018年底,完成排摸,形成整治项目清单;完成各级各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方案或整治方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全面排查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建立40个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改造)示范场(点)。

(二)全面实施阶段。在全力实施底数排摸和方案制订工作的同时,边排查边整改,全面启动“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大力推进精细化截污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新、改、扩建和提标改造,着力深化入海、入河排污(水)口整治。到2018年底,力争完成55个生活小区、4个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8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重点入库支流)和12个乡镇(街道)等“污水零直排区”试点建设和入海、入河排污口整治。到2019年底,鹿城区、洞头区、文成县、泰顺县50%以上所辖乡镇(街道)完成建设任务,其他地区30%以上所辖乡镇(街道)完成建设任务。到2020年底,鹿城区、洞头区、文成县、泰顺县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其他地区60%以上所辖乡镇(街道)完成建设任务。到2021年底,龙湾区、瓯海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其他地区80%以上所辖乡镇(街道)完成建设任务。到2022年底,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三)深化巩固阶段。通过全面实施“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全市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全分流、处理能力相配套,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建设成果得到持续巩固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水平明显提高。

四、职责分工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责任体系。

乡镇(街道)是“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单元,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是所辖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各建设区块现状情况排查,建设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建立分工明确、行之有效的推进机制。

各级治水办是“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牵头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组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技术组,加强建设工作的技术保障。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生活小区建设区块的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负责指导督促开展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和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开展相关设施管网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配合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建设区块的建设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污水进入排水管网前预处理达标的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的批后监管,强化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工业企业违法违规排污行为;负责指导督促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区块(除珊溪赵山渡水库)的建设和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其他类建设区块的建设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排水管网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指导督促雨污分流改造和管网提升,推进精细化截污纳管;按职能负责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设置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负责依法查处建设工地违章排水、其他排水户违法违规排水等行为的执法工作;配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区块建设和入海排污口整治。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区块(珊溪赵山渡水库)的建设工作;负责规范入河排污口的标识设置,按职能负责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加强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配合开展建设,负责指导各地开展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改造)试点建设;依照职能分工指导各地开展水产捕捞、养殖、加工,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督促各地开展水产养殖废水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

各级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工业、信息产业园区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污水零直排区”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农业部门配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区块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农污设施在城郊结合部等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中的衔接和补充作用。

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审核“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中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指导和督促各类园区(开发区)、重大产业基地开展“污水零直排区”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支持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污水零直排区”项目建设。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园区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排查、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等工作的技术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污水零直排区”相关重点工程建设经费;做好“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用地;配合“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提供地下水监测相关信息。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港口码头、船舶锚泊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场站、汽车维修等业主单位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指导和督促附近已建有污水管网的业主单位经营场所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纳管;配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区块的建设工作。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酒店和景区等场所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规划(测绘)部门负责为建设行动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保障,对排水管网信息化建设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

市公用集团负责市建成区已移交排水设施(指市政一、二级管网及泵站等)的排查整改,和没有道路建设、单独实施的市政排水设施建设;配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管辖区块的建设工作。

市交投集团负责配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区块(泽雅水库)的建设工作。

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督促所辖企业或乡镇(街道),配合所在地政府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作为解决“反复治、治反复”、高水平深入推进“五水共治”的关键之举,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治水重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建设工作由各级“五水共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治水办牵头,各级环保、住建、综合执法、发改、经信、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协同推进。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细化要求、明确分工,确保建设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各级治水办牵头制定相应建设方案,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科学编制整治工作方案。坚持规划引领,在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布局上要区域统筹协调。坚持部门协同,特别是在散乱污和低小散行业整治工作中要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坚持打组合拳,与“大拆大整”“大建大美”、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多管齐下、联动发力。

(三)落实要素保障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和保障力度。结合“最多跑一次”审批制度改革,对建设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强化技术保障,市本级、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成立建设工作技术组,积极引进第三方力量开展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排水管道电视检测等探测技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长效运维等单位的监督监管。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相关标准与验收要求,确保把建设工程做成放心优质工程。

(四)强化督查考核

将建设活动作为各地各部门相关督查的重点内容,对建设工作组织、进度、质量、成效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督查。各级治水办要加强对辖区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要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把“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纳入各地“五水共治”重点考核内容建设。建设结果与年度大禹鼎推荐挂钩,相同条件下,优先推荐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建设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供各地学习借鉴。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企业商户环保自律意识,自觉履行治水社会责任。加强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平台,畅通监督渠道,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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