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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07-02 2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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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刚刚,广西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滩涂等未利用地的,对不

刚刚,广西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滩涂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和扩建所有类型的光伏发电项目的总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确需突破《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70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以下为具体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1号)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特点和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一)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滩涂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除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农用地的,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中的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布设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四)对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及位于国家和我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绿色森林屏障等区域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予批准。

二、明确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

(一)农光或林光互补项目。鼓励在既有农林业设施、或养殖大棚上敷设光伏组件,在大棚下面开展农业、苗圃或养殖。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米。

(二)渔光互补项目。渔光互补项目应在已有的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或坑塘水面上建设或者通过改造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

三、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

(一)积极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选址。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在未利用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年度光伏建设指标安排时,将予以倾斜支持。

(二)严格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标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所有类型的光伏发电项目的总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确需突破《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70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三)严格光伏复合项目的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制度。

渔光互补、农光互补和林光互补项目等光伏复合项目应科学制定土地综合利用方案,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并作为参与年度配置光伏建设指标的竞争条件。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光伏复合项目,应将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同时报当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

(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二)光伏复合项目要严格落实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切实开展种植、养殖,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严禁抛荒、撂荒、破坏耕作层。未按备案的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实施的,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到位,如经查实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削减或取消其建设规模指标。造成耕地抛荒、撂荒、破坏耕作层的,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复垦复耕,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已布设光伏组件但一年后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由能源主管部门联合行政审批部门责令用地单位进行清理,对于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应要求用地单位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到位。

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巡查和执法检查,对在巡查中发现违反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情况的,应及时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和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能源局将把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并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