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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港市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06-01 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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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港市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港市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5月28日

  附件

贵港市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会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及秸秆、垃圾禁烧管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控制我市生物质燃料产生的污染,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顺利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对全市木材加工企业环保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环保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烟尘污染防控措施;提高全市秸秆综合使用率;加强秸秆、垃圾禁烧管控,有效降低生物质燃烧产生的烟尘占全市颗粒物(PM2.5)来源的比例,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成立贵港市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市人民政府黄星荣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贵港市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三、整治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木材加工企业及焚烧秸秆、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要求及工作分工

  (一)加大对木材加工企业环保监管、处罚力度。

  1、开展木材加工企业锅炉烟气监督性监测,审查木材加工企业的监测报告,对违规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达标的木材加工企业下令停产整改。

  2、督促全市木材加工企业改用天然气或成型生物质燃料,严厉查处木材加工企业燃用边角废料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1、研究制订鼓励秸秆综合利用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秸秆收储运体系,扶持秸秆综合利用和深加工企业,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实施秸秆利用示范工程,稳定农业生态平衡。扎实推进秸秆“五化利用”:肥料化利用方面,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秸秆腐熟还田等技术措施;能源化利用方面,积极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饲料化利用方面,大力发展青贮等成熟技术;工业原料化利用方面,推进秸秆造纸和有机肥生产项目建设;基料化利用方面,加快发展食用蘑菇的开发利用。

  2、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方面的宣传,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焚烧的危害,做到家喻户晓。在清洁田园、生态田园和耕地质量提升工作中,积极开展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废弃量,减轻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压力。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强秸秆、垃圾禁烧管控。

  1、市人民政府以自治区环保厅公布的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为依据,每核实一个火点,即扣所在县(市、区)财政资金50万元作为生态损害修复补偿金。火点包括辖区内的秸秆、垃圾焚烧,森林火灾,企业生产火灾等。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秸秆禁烧防控大气污染工作的通知》(贵政办通〔2016〕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告》、《贵港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明确秸秆及生活垃圾禁烧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秸秆、垃圾禁烧巡查,成立秸秆、垃圾禁烧巡逻队,深入田间地头、工业园区开展不间断巡查,做到有火必查、有烟必禁。重点巡查在城市周边、公路沿线、高速公路及高铁两侧、收割季节的稻田、玉米地以及甘蔗地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秸秆、垃圾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并消除火点;对焚烧秸秆、垃圾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焚烧秸秆或生产生活垃圾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市环保委将对禁烧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曝光,并作为2018年大气治理绩效考核扣分依据,巡查以及卫星遥感监控发现的火点次数越多,绩效扣分越重(绩效扣分细则另行发文)。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产业园区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职责集中力量开展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大对秸秆、垃圾禁烧管控巡查力度,对焚烧秸秆或生产生活垃圾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环境保护局在6月30日前完成对全市木材加工企业锅炉烟气随机抽测工作,抽测企业不少于30家,审核由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并对违规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违法燃用边角废料行为的处罚,对监测结果不达标或仍然存在冒黑烟现象的木材加工企业依法下令停产整改,对焚烧秸秆或生产生活垃圾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梳理总结经验成果,将好的经验、好的做法以及规范要求纳入常态化长效管理,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物质燃料污染后续日常监管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与分工,集中力量,保证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整改。一是重点对中心城区(即环城路内)的木材加工企业及燃烧秸秆、垃圾现象进行排查整治;二是对仍然存在冒黑烟现象的木材加工企业进行重点整治。

  (三)各司其职,互相联动。各部门要按分工要求主动组织对所负责行业的生物质燃料污染开展整治,指导、督促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责任单位要按整治要求编制进度计划、明确责任人跟踪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配合单位要按职责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工作。

  (四)加大秸秆、垃圾禁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发放宣传资料、设立流动宣传车、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发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秸秆、垃圾禁烧工作。

  (五)加强沟通,及时报送。此次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报送工作信息,每月5日前向贵港市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组办公室报送上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11月30日前,报送生物质燃料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