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疆组织开展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
新疆组织开展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为规范新疆区域光伏发电秩序,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8〕11号)要求,
为规范新疆区域光伏发电秩序,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8〕11号)要求,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
截止2017年底,新疆区域电源总装机约8700万千瓦(含天中直流配套电源),其中光伏发电总装机938万千瓦,占全区总装机容量的10.7%。新疆区域为积极应对新能源消纳的严峻形势及电网调峰压力,要求企业自备电厂参与电网时段性调峰,公用火电机组按最低技术出力接带负荷。同时,积极开展各类型新能源市场化交易,扩大消纳空间。2017年全年,光伏发电行业总发电量为102.6亿千瓦时,较去年同比增长54.1%。但新疆区域光伏发电行业受区域网架结构、用电负荷、电力外送通道等因素影响明显,2017年全年弃光电量为28.2亿千瓦时,弃光比达到21.5%,被国家能源局列为光伏消纳红色预警区域。
面对新疆区域较为复杂的光伏行业发展态势,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认真研究辖区实际情况,详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严格按照企业自查、现场监管、总结整改三个步骤开展专项监管工作。一是结合新疆区域光伏发电企业布局,把大部分现场监管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光伏企业集中的南疆三地州,采取政府、电网、电源三个层面分别座谈、查验资料的工作形式,不仅提高了监管效率,还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的针对性。二是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辅助监管力量,对电费结算和补贴支付情况进行查核,并对地方政府出台的投资补助或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三是在上一阶段印发《新疆区域新能源升压汇集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新能源升压汇集站现存问题进行挖掘、梳理和协调,取得光伏发电企业的认可和好评。
截至目前,我办光伏发电专项监管报告的编制工作已经启动,预计在五月底之前完成。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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