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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危废处理规范化管理评估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03-16 1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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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危废处理规范化管理评估“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持续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rd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持续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环境安全。”这是山东省环保厅近日下发的《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提出的总体要求。

山东省环保厅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处处长吴松民告诉记者:“《评估办法》结合山东实际,有几个创新点。一是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中没有县级考核,山东省增加了县级考核;二是与国家考核方案相比,增加了抽查产废和经营单位比例,考核企业数量增大,同时增加了对覆盖行政区域的要求,样本代表性更强。三是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纳入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后,可直接采纳每年对17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中的抽查合格率结果。”

据了解,从2018年起,山东省各市环保部门将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情况,制定下年度评估工作方案或计划。每年3月底前,省、市环保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分别公开上一年度对各市、县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分级评估,三级各有侧重

近年来,山东省加快推进危废处置设施建设,全省年利用处置能力达到681万吨,其中利用579万吨、处置102万吨。17市均建设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约200吨/天。全省建成4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处置能力为821万台/年。

但由于全省涉危废企业众多,县级监管队伍力量薄弱,实现防控全覆盖存在很大难度;全省危废综合处置能力不足,危废贮存、处置压力明显加大;全省现有100多家经营单位,多为处理氰化尾渣、废矿物油或综合利用某种单一危废。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明确实行分级评估,以市级环保部门为主组织评估。

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检查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对县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抽查评估,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通过建立分级制度,解决防控覆盖等难题,将助力管理更加规范。

“各级环保部门均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评估可结合季度、半年、年终检查进行,也可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等进行。”吴松民说。

■明确评估要求,确保取得实效

《评估办法》指出,在省级评估中,对各市经营单位(含省级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市级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5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5家时,则全部评估,评估结果计入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对各市抽查不少于5家省级重点产废单位。对其他产废单位,各市抽查不少于两家。辖区不足5个县级行政区域(含),抽查的单位应覆盖不低于80%的县级行政区域;超过5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不低于60%。

市级评估要将辖区内持证企业(含省级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站和市、县级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废矿物油或废镍镉电池收集单位)全部纳入评估。抽查市级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60家,若市级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评估。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10家。抽查的单位应覆盖各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域。

县级评估要将辖区内持证企业(含省级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站和暂存点;市、县级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废矿物油或废镍镉电池收集单位)全部纳入评估。评估全部市级重点产废单位。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山东省环保厅要求,各市环保部门应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各市、县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评估工作方案,制定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评估的主体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强化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评估、汇总数据材料,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上报数据材料真实、可靠。

吴松民告诉记者:“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市、县,省、市环保部门分别通报表扬,对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省、市环保部门分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