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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光伏领跑者项目落地,这四点光伏行业需注意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01-23 01: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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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光伏领跑者项目落地,这四点光伏行业需注意让无数光伏行业人士牵肠挂肚的第三批“领跑者”基地的建设实施计划最近终于有了新进展。9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

让无数光伏行业人士牵肠挂肚的第三批“领跑者”基地的建设实施计划最近终于有了新进展。9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本期拟建设不超过10个应用领跑基地和3个技术领跑基地,其中应用领跑基地和技术领跑基地规模分别不超过650万千瓦和150万千瓦。每个省每期最多可申报2个应用领跑基地和1个技术领跑基地,并于2018年底和2019年上半年之前全部建成并网发电。

众所周知,由于在技术等方面全面“领跑”于其他项目,“光伏领跑者”项目对于光伏行业来说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与其说“光伏领跑者”项目代表了我国光伏行业最先进的产品及技术,不如说“光伏领跑者”项目是我国光伏发电成本水平的“风向标”。近年来,“光伏领跑者”计划的实施不但加速了光伏技术的市场化应用推广,而且在推进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电价降低等方面功不可没。

第三批光伏领跑者项目落地,这四点光伏行业需注意

据统计,自2015年国家能源局推动“光伏领跑者”计划以来,已组织开展了两批共9个“光伏领跑者”基地的建设,此次通知针对的是即将到来的第三批“光伏领跑者”基地建设。

其中前两批“光伏领跑者”基地包括2015年山西大同100万千瓦的首个领跑基地;以及2016年总规模为550万千瓦的第二期8个领跑基地,包括Ⅰ类资源区的内蒙古包头、乌海,Ⅱ类资源区的河北张家口以及Ⅲ类资源区的山东济宁、新泰、安徽两淮、山西阳泉、芮城。其中第二期基地全部采取竞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据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到目前为止,第一批大同领跑基地已于2016年6月全部建成并网发电,并由地方政府完成验收,运行状况良好。第二批8个基地已全面完成竞争选择投资主体,其中新泰、芮城等基地建设进度较快,预计9月底可并网发电,其余正在抓紧实施。

前面两批“光伏领跑者”基地已经尘埃落定,而与前两批“光伏领跑者”基地相比,第三批“光伏领跑者”基地的建设实施有什么亮点?

亮点一技术领跑基地

与前两批“光伏领跑者”基地不同的是,第三批“光伏领跑者”基地分为应用领跑基地和技术领跑基地,两种基地有不同的建设模式。从投资者方面的要求来看,应用领跑基地的重点是上网电价,即要求投资者选用达到领跑技术指标的光伏产品,并将比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低10%的电价作为企业竞价的入门门槛;而技术领跑基地主要突出研发技术的先进性和市场应用前景,即要求投资者为技术最前沿的光伏制造企业,由其单独或联合一家光伏发电投资企业共同(光伏制造企业须控股)作为该基地项目投资企业,基地项目执行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对比之下,所谓应用领跑基地的建设模式与前两批“光伏领跑者”基地并无很大的差别,新增的技术领跑基地却在建设模式之上有不同的要求。

据了解,新启动的技术领跑基地主要针对的是光伏企业自主创新研发的可推广应用但尚未批量制造的前沿技术产品。与应用领跑基地的具体区别在于从技术先进性看,应用领跑基地使用的是市场应用领域的领先技术产品,技术领跑基地使用的是自主研发、市场尚未应用的前沿技术或突破性技术产品;从产品制造看,技术领跑基地采用的是目前尚未建成生产线、形成产能的产品,对于已有生产线、形成产能的先进技术产品,不属于支持范围。

亮点二完善监督管理、激励奖惩机制

通知表示,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领跑基地建设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基地建设运行状况定期发布、工作激励和黑名单、失信惩戒等制度。对达不到竞争承诺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包括组件转换效率、衰减率、系统效率等)的基地、企业、设备制造商,以及未兑现政策和服务承诺的地方政府予以通报。领跑基地项目整个建设经营期不得转让,对擅自转让基地项目、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建设和验收不合格的基地企业(含技术领跑基地的光伏制造企业),禁止其及所属企业集团系统所有企业参加后续领跑基地投资建设。对于以上情形中失信情节严重的,根据行业黑名单或国家信用体系失信名单的有关规定办理。

细心的行业人士或可发现,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每期领跑基地控制规模为800万千瓦。而本次新增的光伏领跑者基地却计划每个基地每期建设规模为50万千瓦,根据最多新增13个领跑者基地来算,本期领跑者基地的建设规模将剩余150万千瓦,这是为什么呢?这就与新建立的激励奖惩机制有关了,根据通知,本期预留的150万千瓦规模,拟视情对建设速度快、并网消纳落实、实施效果好的应用领跑基地所在地给予增加等量建设规模等方式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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