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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改委进一步降低蒙东地区企业用电成本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8-01-05 19: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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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改委进一步降低蒙东地区企业用电成本: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东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521号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东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7〕1521号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精神,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我委于2017年1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 [2017]110),现对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文件中蒙东地区企业用电价格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扩大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范围

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牧区村委会(嘎查)办公用电及其附属非经营的公益性文体活动场所用电,小区物业办公用电,住宅小区(村庄)内的公共场所等非经营性用电,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电(指用房及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电),地源热泵(按照用户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电价,由管理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网图纸、面积分摊、分类收费汇总情况为依据,供给居民使用的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供给其他用户的按用户类别对应执行)、住宅小区终端换热站(按照热力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网图纸、面积分摊、分类收费汇总情况为依据区分居民与其他用电,提比提量计收电量电费)、住宅小区终端用水加压水泵(按照水务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网图纸、供水量分摊、分类收费汇总情况为依据区分居民与其他用电,提比提量计收电量电费),居民太阳能辅助采暖及住宅小区其他集中供暖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用电、救助站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盟市(包括满洲里市)价格主管部门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和成本核算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要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还没有制定相关标准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三、秸秆初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治设施用电价格

对秸秆初加工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四、新能源场站功率因素电价政策

考虑到新能源(风电、光伏电站)运行特性,对并入电网的新能源场站不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上述电价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其他需明确的电价政策

(一)公寓式房屋按照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能够认定为商业用电的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二)公厕、社区康复中心、烈士陵园、公墓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户用电电价标准执行。

(三)公用电厂向电网购买的生产用电,其价格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标准,不收取基本电费。

(四)100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五)当遇到政策性电价调整时,因调整时间差异,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再追溯。

上述电价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在蒙东地区废止,现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明确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工作,具体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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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东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