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节能

广东惠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10-13 09:03:01
热度:

广东惠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大气网讯:日前,广东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惠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惠府函〔2

大气网讯:日前,广东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惠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惠府函〔2018〕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日

惠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为规范有力有效推进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倒逼企业发展转型,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市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督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形成合力。各级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职责有争议、冲突的事项,所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解决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完善整治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方案,已制定方案的要与本方案进行衔接完善,进一步扩大排查和整治范围。

(二)建立整治清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个)企业(场所)情况,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逐一明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改造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

(三)开展集中整治。各地要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四)加强信息公开。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于2018年9月25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散乱污’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栏,综合整治清单在专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从2018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建立整治清单阶段(2018年9月2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加大宣传力度,要求辖区范围仍在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自行清理,实施停产停业、搬迁或拆除,并组织乡镇(街道)通过张贴宣传栏、派发宣传单张等性质告知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全面排查工作,填写《“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于9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形成全市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9月26日-2019年6月30日)。2018年完成整治清单任务的50%,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整治工作清单确定的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每季度第1个月1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一并上报。市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在整治期间,确因实际需要调整“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处置分类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把关,并按季度上报。对整治期间新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另行建立动态管理清单,进行集中整治,并确保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新增清单不需上报,但纳入整治完成情况抽查验收范围。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年7月1日-12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19年10月10日前形成工作总结,并按要求上报。各地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组织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本地区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牵头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整治。各县(区)要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排查整治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集中办公,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地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分工,加强跟踪督导,及时指导、帮助各地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激励督导。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各县(区)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市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按程序纳入相关涉环境保护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相关扶持政策中予以倾斜。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

(四)做好统筹协调。清理整治过程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充分用好用实各职能部门执法监管措施,按照“谁高效、谁处理”的原则做好清理任务分派。对同时存在多方面问题的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指派最能直击其“痛点”的职能部门牵头执法,用最高效和最有力的手段予以取缔。

附件:

附件3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 县(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详见附表1)

各县(区)政府应按照拟关停取缔类、整合搬迁类、升级改造类的方式对本地区排查摸底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分类填写。

1.县(市、区):具体填写到惠州市XX县(区)。

2.乡镇街:具体填写到乡镇(街道)。

3.工业企业(场所)名称:填写“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注册全称。如未注册或无名称,以行业类别简要表述填写代称。

4.组织机构代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写。

5.地址:与县(市、区)和乡镇街相衔接,填写到单位或门牌(院)号(楼、单元、房号)。

6.经度:此项必须准确填写,特别是详细地址不明确表述的。例如:东经118°28'37"。

7.纬度:此项必须准确填写,特别是详细地址不明确表述的。例如:北纬36°8'28"。

8.行业类别: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行业类别填写类别名称。

9.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规定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填写企业规模。

10.主要原料:填写用量最多的1种主要原材料。

11.主要燃料:填写煤、油、气3种燃料中的1种主要燃料。

12.主要产品:填写产量最多的1种主要生产产品。

13.存在问题:按照《惠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界定,填写存在的问题。

14.改造具体措施:简要填写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照存在问题所采取的具体改造措施。可分别填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两断三清、完善设施、完善手续等。

15.计划完成时间:填写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的计划完成时间。

16.是否属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填写“是”或“否”。

17.责任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按照责任分工,明确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单位)。

18.实际完成时间:填写实际整治完成时间。

19.备注:清单已填报,后续有必要调整的,可在备注中注明。

二、填写《_____县(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详见附表2)

1.县/区:具体填写到惠州市XX县(区)。

2.乡镇街:具体填写到乡镇(街道)。

3.关停取缔企业数量(家)、整合搬迁企业数量(家)、升级改造企业数量(家)、合计:对照《 县(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按上报时间分别填写应完成、已完成整治数量和各完成比例,并填写各项合计数。

4.位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数量:按上报时间分别填写位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内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应完成、已完成整治数量和各完成比例。

三、其他有关要求

1.“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是落实整改销号制度的台账清单。清理整治阶段,每次上报整治工作进度时,用黄色标识整治清单(Excel电子版)中之前已完成整治的工业企业(场所),用绿色标识本次完成整治的工业企业(场所)。

2.确有必要调整之前已完成整治企业清单内容的,须在备注栏中简要说明情况,并注明修改时间。

附件4

市相关单位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