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邯郸市2018-2019年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版)
邯郸市2018-2019年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版)大气网讯:日前,河北邯郸印发《邯郸市2018-2019年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征求意见稿公
大气网讯:日前,河北邯郸印发《邯郸市2018-2019年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版)》。全文如下:
邯郸市2018-2019年重点行业采暖季
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示版)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市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行动方案》)以及《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郸郸市2018-2019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基本思路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抵消取暖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减少采暖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全市采暖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完成。
(二) 实施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攻坚行动方案》及河北省《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8-2019年采暖季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行业有钢铁、焦化、砖瓦、涉及VOCs(医、农)药、水泥、铸造、炭素、玻璃、陶瓷和其他建材等10个行业,对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各行业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未列入本指导意见的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执行。
(三) 实施时间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其中: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视邯郸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采暖季差别化管控,如不启动,将继续按照三季度差别化管控的生产负荷组织生产。2019年3月16日至3月31日,视邯郸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结果决定是否提前结束采暖季差别化管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绿色导向原则
综合考虑各行业污染贡献率和减排潜力以及所处区域位置,合理确定各区域重点行业减排目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实现超低排放,确保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同时引导企业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动重点行业向污染物排放量少、设备工艺先进、产品质量高端方向转型发展。
(二)坚持差别化原则
对错峰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科学优化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方案,严禁“一刀切”方式,分类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分行业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全面对标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和能耗标准,逐企业、逐生产线开展绩效评级,以环境绩效定管控措施,实施精准化、差别化错峰生产。对供应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运输结构合理、产品高度的企业不予或少予错峰生产,形成正向激励指标,并在秋冬季前检查措施落实。
(三)坚持民生保障原则
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根据邯郸实际情况,统筹把握错峰生产比例和减排比例,对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扶贫易地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可少错峰或者不予错峰。对承担民生供暖的企业,要在总体限产比例不增加的情况下,合理安排错峰时间,最大限度保障采暖季供暖任务。加强对申请免于错峰企业的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四)坚持错峰和应急相结合原则。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通知有关要求执行限停产措施。
三、任务目标
钢铁行业环境绩效评级标准由有组织排放(烧结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为重点考察项)、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管控治一体化系统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网格化监控为重点考察项)、运输环节(主要生产物料和产品通过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是否达到80%以上为重点考察项)及其他四大部分组成。(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焦化行业环境绩效评级标准由有组织排放水平(干熄焦工艺比例、焦炉烟囱烟气配套高效脱硫+SCR脱硝等先进的超低排放治理设施、消白烟治理三项为重点考察项)、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管控治一体化系统,厂区内实现无组织排放网格化监控为重点考察项)、VOCs无组织排放、运输环节以及其他五大部分组成,行业限产比例23.52%。(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建材行业包括水泥、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行业。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根据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及高速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等保民生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外,其余企业错峰期间全部停产,行业限产比例4.08%。其他建材行业(含粉磨站)按相应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进行绩效评价,确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砖瓦、玻璃企业、陶瓷企业的行业限产比例分别为94.56%、50.00%、100.0%。(砖瓦企业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建设局);(水泥、粉磨站、玻璃企业、陶瓷企业、岩棉企业、玻璃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建材企业企业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涉及企业按行业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进行绩效评价,确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未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及企业不予错峰。(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铸造企业按行业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进行绩效评价,确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行业限产比例25.18%。(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炭素企业按行业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进行绩效评价,确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行业限产比例54.00%。(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绩效评价评级导则见附件,错峰生产的基准产能以2018年9月产能计。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采暖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各部门加强对错峰生产的管理,对分管行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交通部门要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并会同公安交通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
(二)狠抓错峰落实。各错峰生产企业要根据核定生产负荷,制定具体生产方案,落实到各生产线及设备;各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对企业生产方案逐一审核,一企一策,落实行业错峰生产要求,每天要组织现场巡查,逐企核实。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空气质量情况和企业分布情况,适当调增本地主城区企业限产比例,各(市,区)政府要将细化的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报市大气办审核备案。
(三)强化执法检查。持续开展采暖季错峰生产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错峰生产方案落实、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采暖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错峰生产企业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督查问责。市大气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错峰生产管理导则
为改善采暖季期间空气质量,按照《攻坚行动方案》、《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行业、企业、区域实际,制定本错峰生产管理导则。
一、主要任务
针对砖瓦、涉及VOCs(医、农)药、水泥、铸造、炭素、玻璃、陶瓷和其他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治理现状和达标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钢铁、焦化行业按照环境绩效导则执行错峰生产,减少采暖季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
通用指标是指各类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才能按照绩效指标进行评价,并按规定比例进行错峰生产。
差异化指标是体现各类企业环保治理水平的个性指标,根据能源结构、排放水平、治理水平、产品附加值、运输结构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加大传输通道区域(永年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磁县、成安县、临漳县)、重点区域(武安市)、主城区错峰力度。
三、配套管理办法
(一)采暖季错峰生产期间,市大气办组织行业责任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县(市、区)互查。对存在不按照措施执行等问题的企业,报邯郸市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整治。
(二)对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行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先行停产整治,待验收通过后申报,按程序报批纳入错峰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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