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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9-25 09: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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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水处理网讯:为保障城镇居民饮水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三五”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开展城镇饮用水质量提升三年专项

水处理网讯:为保障城镇居民饮水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三五”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开展城镇饮用水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法治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全民化参与”工作路径,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建立数字化水务管理体系,提升供水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改善我省城镇居民饮水安全保障状况,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兼顾企业和居民合理利益,盘活存量,放活政策,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供水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项目牵动,分类施策。对供水设施项目科学分类,因地制宜,实行一类一策、一企一策,对有现金流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厂(站)类项目可采取市场化融资模式进行建设,对城镇供水管网新建改造及二次供水设施整合改造升级项目可以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建设。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老旧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为重点,消除因老旧管网渗漏、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缺位导致的城镇供水二次污染风险;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水源、供水厂、供水管网等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水质保障能力。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创新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下,加快推进我省城镇供水事业单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提升城镇供水公用产品的供给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2019年、2020年底,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供水普及率分别达到97.5%、97.8%、98%和83%、84%、85%以上;年度供水管网漏损率分别控制在20%、15%、10%以内。到2020年底,县级以上城镇全部实现24小时连续供水,县级及以上城镇供水出厂水水质合格率全部达到国家106项标准。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供水专项规划编制。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快编制完成《黑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2018—2020年)》《全省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规划(2018—2020年)》,为全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提供项目支撑,明确以PPP模式建设运营项目。各地要按照三年行动任务目标安排,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项目建设实施规划(2018—2020年)》和《城市二次供水整合改造实施计划(2018—2020)》,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地方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水源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城镇供水水源和供水厂建设。全省计划新建改造水源和供水厂项目86个,其中2018年、2019年每年完成项目15个,到2020年底完成全部项目建设任务,新建供水规模200万吨/日,改造供水规模80万吨/日。

(四)实施城镇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三年计划新建改造城镇老旧供水管网2000公里,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新建改造老旧供水管网300公里、1200公里和500公里,大幅降低市政供水管网漏损率,解决因老旧破损供水管网产生的水质污染问题。从2019年开始,率先启动我省13个中心城市建成区内老旧散小二次供水设施及管网的整合,有条件的县(市)可同步启动,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及在线水质监测设备配建。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完善价格机制,到2020年基本形成全省统一的二次供水设施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一体化运营的新模式,基本建立由城市供水单位统建统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及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消除城镇供水二次污染隐患。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黑河等旅游目的地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适当选择景区、机场、车站、学校、政务服务中心、高档小区等场所配建直饮水设施,满足游客及市民安全、便捷的饮水需要。

(五)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城镇供水单位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具备10项日检能力的化验室,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市县水厂化验室要同时具备铁、锰指标检测能力。其他地级城市要在2018年年底前建立具备42项月检能力的检测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取得省级水质监测资质。哈尔滨市、大庆市两个国家级水质监测站在具备106项检测能力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检测效率,为全省水质督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城市政府要将负责水质监测工作的疾控中心纳入建设投入范畴,提升本地饮用水质卫生监测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饮用水水质检测频次和指标实施检测,并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省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各地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和公布各类违法问题。

(六)加强城镇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供水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厂运行投药、消毒、应急抢险等关键环节的管理,保证供水水质安全生产。进一步建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量化质量控制点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严格供水水质监测,提高供水运行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供水设施安全防范能力,做好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各地政府要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镇供水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城镇供水行业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对供水厂、管网维护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监管,在水质管理、供水服务、应急管理、净水设施、清洗消毒和管网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严格实施城镇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强化供水单位卫生监督,依法查处供水单位违法行为。各地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城镇供水单位水质达标情况、社会服务质量、市场化模式运营履约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供水单位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处理。

(七)加强城镇供水信息化建设。通过整合供水厂、管网、二次供水等各环节在线监测技术设备,初步建立具备水质、水量、水压、能耗数据及供水设备运行情况收集、报送能力的供水数字化平台。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功能,增强城镇供水调度能力,优化城镇供水资源配置,提升城镇供水运行效能,降低城镇供水管理成本。完善计量设施配置,建立并完善管网管理档案,逐步搭建GIS管网信息平台,实现管网运行压力、流量、水质数据采集的数字化,使城镇供水调度更加科学合理。

(八)大力推进城镇供水事业单位改革。各地要对事业单位性质的供水单位加快转企改制,按照国家和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市政设施市场化政策要求,在2018年底前完成转企调查摸底工作,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转企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供水单位转制工作。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责任体系,市县政府负主体责任,供水单位负项目实施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城镇政府要把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重大民生工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之间联动抓,结合任务目标对标对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三年行动方案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影响城镇供水水质、饮用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项目建设监督考核,考核结果要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卫生计生、水利、物价监管、质监、公安、编制、人社、金融等相关部门结合职能做好项目建设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和争取、资金投入及监管、建设用地审批、水质监管、水价政策落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政策和取水许可指导监督、省级水质监测网资质认定、供水设施物防和技防设施指导、城镇供水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人员安置、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等监督指导及配合工作。

(二)加快项目推进。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有关市县,各地根据本地目标任务,抓紧安排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审批,对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落实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等配套工作,保证项目按计划落地,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开工建设。

(三)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新机制,以市场化模式推进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城镇既有供水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做好创新金融工具工作,加强与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保函业务等方面提供融资服务。创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方式,积极探索发行项目收益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和政府投资建设管网折价入股供水单位经营的新模式,解决城镇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地方债券资金要向城镇供水项目倾斜。

(四)完善价格机制。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全面落实城镇供水阶梯水价制度,加快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和补偿机制,稳定民间投资合理收益预期。逐步将二次供水收费并入城镇供水价格。建立健全节水价格机制,按照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快推进水价改革。设市城市要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市县政府要对政策性减免水费进行补偿。对超采地区和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加倍征收水资源费。

(五)强化督查问责。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督查对供水设施建设和达标运行的促进作用,将城镇供水水质提升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查事项,适时对下级政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省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对供水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的责任主体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将严重失职失责问题线索移交省纪委监委核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