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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环境治理公司信披指引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9-22 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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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环境治理公司信披指引大气网讯:日前,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大气网讯:日前,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创新层的环境治理业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础层的环境治理业挂牌公司可以参照该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治理业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行为,落实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现予以公告发布,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施。创新层的环境治理业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础层的环境治理业挂牌公司可以参照该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docx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doc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19日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

第一条 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环境治理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环境治理业务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环境治理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环境治理业的申请挂牌公司。

申请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环境治理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环境治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五条 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和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如行业政策风险、业务占用资金较大且现金流紧张的风险、项目运营风险、重大合同履约风险等。

第六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环境治理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披露与公司环境治理业务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标准或者其他相关标准,前述相关标准的变化及其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等。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使用的主要技术或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原理、知识产权、技术优势、风险因素、技术发展前景等。

公司应披露取得的环境治理业务相关许可资质情况,包括许可证类型、资质等级、有效期、取得主体、发放单位、适用范围以及变动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业务涉及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放射性废物治理及其他污染治理的,应披露具体细分行业信息及其上下游情况,涉及多个细分行业的,应分别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治理技术服务、环境治理设备销售、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环境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的,应披露具体的业务模式以及相关人员设备等关键资源要素匹配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治理方案设计等环境治理技术服务业务的,应披露公司相关服务的业务资质、标准流程、技术服务特点、技术服务人员结构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治理设备销售的,应披露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及其价格走势,并具体分析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具备的施工业务许可、资质及其取得情况,日常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合规情况;

(二)公司存在业务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披露分包方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公司在建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订单金额、项目来源、业务类型、工期、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本期投资金额、累计投资金额、预计总工程量、项目执行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收入、本期和累计成本投入、回款情况等内容;

(四)在建项目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应说明并披露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