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节能

报告解读丨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状况如何 ?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9-02 09:05:33
热度:

报告解读丨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状况如何 ?固废网讯:2018年7月18日,芜湖生态中心在北京发布了《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和污染物排放报告》,这也是芜湖生态中心自2012年以

固废网讯:2018年7月18日,芜湖生态中心在北京发布了《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和污染物排放报告》,这也是芜湖生态中心自2012年以来发布的第四期垃圾焚烧行业观察报告。报告中展现了项目团队调研全国部分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场所发现的问题,配合针对飞灰处置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希望以此了解全国飞灰处置和监管存在的问题,推动垃圾焚烧厂的飞灰规范处置。

这是报告解读的第九篇,说说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情况。

为什么说“飞灰”是危险废弃物?

早在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了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同时重点提到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2016年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明确将飞灰列为编号HW18危废,危险特性为毒性。

2016年,四平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因渗滤液和飞灰处置问题被挂牌督办

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2016年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垃圾焚烧飞灰进行了“过程性豁免”,但也明确豁免的两种情况:一是“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指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二是“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指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同时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对于名录的解释,“过程性豁免”仅仅豁免了飞灰的特定处置环节,而不包括转移环节。对所豁免的情况也有明确要求:即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标准,进入水泥窑要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标准。但实际情况是存在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和焚烧企业有意无意地扩大了“豁免”的含义,增大了飞灰违规处置的可能性。

飞灰处置现状如何?

据了解,我们国家绝大多数垃圾焚烧厂的飞灰都是经过螯合固化后填埋,还存在部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是指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在烟气净化系统中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到飞灰仓,这一般被称作“原灰”。

利用填埋的方法处置飞灰,一般将原灰直接在飞灰仓中进行螯合固化后袋装,之后交给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至填埋场,转移过程需要填写“危废联单”,也存在在厂外进行螯合固化后处置的,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需要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关于飞灰含水率、重金属和二噁英的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相对偏少,需要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相关要求。

某地飞灰填埋和运输均未做好防护措施

通过调研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共121座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处置情况,发现大部分环保部门对于飞灰的监管存在缺失;部分垃圾焚烧厂飞灰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环保部门对于飞灰缺少监督性监测;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飞灰自行监测次数的强制性要求。同时在实际调研过程中还发现:部分垃圾焚烧厂飞灰超标填埋;飞灰填埋防护措施不完善;飞灰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等问题。飞灰处置问题已经成为生活垃圾焚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风险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飞灰处置监管情况如何?

根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4.1条规定“危险废物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017年11月,项目团队针对104座非在线垃圾焚烧厂向环保部门进行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从2016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飞灰监督性监测报告,仅获得4座垃圾焚烧厂的飞灰检测信息。

如皋市环保局答复市环境监测站无飞灰监测能力故无法提供飞灰监测数据

虽然我国对于飞灰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有准入性的要求,包括含水率、二噁英和十二项重金属三个方面,但对检测次数和监督方式没有明确要求,实际造成每座焚烧厂对于飞灰的检测次数都是不同的。

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发现一些负有监督职责的环保部门并不完全掌握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监测数据,而接受飞灰的填埋场同样不关心入场飞灰的检测数据,对于入场飞灰未起到有效监督职责。仅靠每年几次的监测并不能证明每个批次的飞灰都达标,难免会造成毒性超标的飞灰直接进行填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对环保部门针对垃圾焚烧厂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提出了相关要求,却没有对飞灰监督性监测进行规定,也没有对垃圾焚烧厂开展飞灰自行监测提出要求。

飞灰也是垃圾焚烧厂重要的污染物排放载体,同样需要这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相互配合、全面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规定。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地方环保部门缺少对飞灰的监督性监测、垃圾焚烧厂对飞灰自行监测频次缺少明确的法律要求。法律法规上的空白会造成监管上的漏洞,而监管上的漏洞必然会带来飞灰处置的乱象。

我们要倡导什么?

飞灰是垃圾焚烧厂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环保部门的监管,应受到生态环境部的重视,同时也应该被基层环保部门和垃圾企业广泛认知。实际来说,飞灰就是类似“废气”和“废水”这样的污染物载体,而且是污染物毒性比较大的载体。生态环境部需要进一步了解清楚飞灰从产生到收集、运输、处置全环节规范程度及地方环保部门对于飞灰监管执行情况。

2018年3月澎湃新闻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环保部开展飞灰专项调查

可以看出,飞灰处置乱象是一个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建议生态环境部从全国的角度全面深入的了解飞灰处置现状;要求各地市环保局每半年开展一次辖区内垃圾焚烧厂飞灰进行监督性监测,并要求垃圾焚烧厂对每个批次飞灰进行留样,以备环保部门不定时的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飞灰填埋场所飞灰浓度的抽检;要求垃圾焚烧厂将飞灰袋装并附上“危险废物标签”再填埋,并与生活垃圾分区填埋。

总的来说,飞灰应该被规范处置,减少环境风险,不让现在的处置变成未来的“历史欠债”。

延伸阅读:

火速围观|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和污染物排放报告

原标题:报告解读丨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状况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