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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印发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7-21 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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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印发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水处理网讯:近日,吉林印发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内容如下:吉

水处理网讯:近日,吉林印发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

现将《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快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严格环境执法为手段,以完善流域监管机制为重点,不断强化污染源环境监管,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所有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退城入园或依法关闭,推动工业污染源产业空间布局趋向合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得到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环境监督执法机制不断完善,环境监管能力逐步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有序推动污染企业退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严格依法处理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依法依规倒逼企业有序搬迁改造、退城入园或依法关闭。

(二)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所有的工业集聚区限期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做到应收尽收。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巡查力度,结合2018年全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对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旅游等活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加大对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地市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

(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监督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要逐月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不真实或不按规定方式进行公开等行为,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查处。

(五)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达标排放,特别是各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对未达标的排污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处理。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各地环保部门要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六)开展辽河流域等重点流域断面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各地要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加大对辽河流域、松花江重要支流的重点监控断面的抽查、巡查和督查力度。加强对不达标断面上游涉水企业和入河排污口的执法检查,加大抽查、巡查和督查力度。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建立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全面落实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和吉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发〔2018〕10号)要求,强化环保、公安部门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应用,不断推进规范执法和标准化执法建设。将落实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任务与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相结合,并通过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不断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与水平,提高基层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地环保部门要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切实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强化信息共享。各地要善于总结好的工作经验,提炼落实水污染防止行动中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战术战法,及时总结交流,特别是在重点流域范围内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以及在水环境质量改善中起到突出作用的案件,为全省水环境污染防治、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典型案例。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