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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丨青岛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7-10 0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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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丨青岛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固废网讯:环保网从青岛市政府获悉,青岛市最新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关于进一步推进

固废网讯:环保网从青岛市政府获悉,青岛市最新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青岛建设,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倡导并建立城市低碳、绿色的生活发展方式,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全民参与。加大相关产业扶持力度,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发挥协同效应。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推进工作重心下移,持续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发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因地制宜,科学推进。按照源头“大分流,小分类”的工作思路,科学规划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考虑不同产生区域生活垃圾特点,实施差异化管理。结合收运处理体系建设情况,分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细化工作,着力构建以源头减量为导向的工作机制。

示范引领,有效衔接。先行先试、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形成示范效应。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形成协同高效、均等配置的全过程运行体系。

(三)主体范围。

1.居民。鼓励和引导居民对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大件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实行源头分流,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入其他垃圾。

2.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相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按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实行源头分流。

(四)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积极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步减少垃圾源头产生量,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2.具体目标。2018年,修改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推进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区(除市南区外)开展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分类覆盖率达到30%;整合优化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推进垃圾分类相关设施建设;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统一规划建设大件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完成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大件垃圾处理设施,推进餐厨垃圾、建筑(装修)垃圾、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

2019年,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继续扩大居民小区试点范围,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加快实施标准化农贸市场改造;力争建设完成餐厨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0%。

2020年,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和标准规范基本完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基本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居民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70%;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人均生活垃圾末端处理量同比减少,原生垃圾基本实现“零填埋”;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做好分类投放。

1.分类容器的设置。城市居民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大件垃圾设置投放容器或场所;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等公共区域按照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设置投放容器。

2.分类投放的要求。鼓励居民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低价值可回收物可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单独投放餐厨垃圾,避免混入废餐具、废塑料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照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则,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摆放有害垃圾收集设施,并由专业队伍负责清运暂存。大件垃圾应集中投放至大件垃圾暂存点,实行集中管理。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发挥分类督导员作用,加强对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和指导。

(二)多方参与分类收集。餐厨垃圾管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当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登记备案。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养成定时定点投放习惯。优化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探索对现有转运站升级改造,实现可回收物和各类垃圾分类收集、计量、中转等功能。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大件和装修垃圾分类收运,实施电话预约、登门收集服务,逐步建立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机制。

(三)规范做好分类运输。按照桶车对应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视觉识别系统,统一分类运输车辆的标识、颜色,便于社会监督实施分类运输。垃圾清运须委托有经营许可的单位,通过专业运输车辆运至密闭式垃圾转运站或专业处置场所,不得私自将垃圾偷排或交由未签订协议的第三方处置。不断完善我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对餐饮单位餐厨垃圾规范收运全覆盖,强化对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轨迹的监控,确保餐厨垃圾进入规范处理设施处理。制定有害垃圾认定、运输、处理等技术路线和方案,保证有害垃圾运输、处理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四)全面提升处理能力。按照“后端保障前端”的原则,加快建设各类生活垃圾后端处置设施,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确保经源头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得到分类处理。到2020年,建设完成垃圾焚烧二期、餐厨垃圾处理厂二期、大件垃圾处理厂、有害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场等垃圾处置设施,力争实现处理能力达到10000吨/日,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89%,垃圾生化处理率达到11%,原生垃圾基本实现“零填埋”。垃圾总体处理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为我市实施生活垃圾科学分类、精准分类、有效分类提供有力保障。

三、完善体系建设

(一)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居民将可回收物售卖给物资回收部门,将其他低价值可回收物统一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中,引导居民逐步对投放的可回收物深入分类。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等政策。规范管理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建立市级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立有害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有害垃圾的投放、暂存、收运和处置工作实行资质审批制度。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根据有害垃圾品种和数量,将产生的有害垃圾交由专业的回收企业进行收运,并签订收运合同,实施联单制度。收运企业负责将有害垃圾统一送往具有有害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有害垃圾收集箱的设置、运行等进行管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收运公司定时集中收运,收运信息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完善分类督导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体系,采取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专员、检查员的督导管理模式。物业小区和开放式楼院,负责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督导员进行管理和考核;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专员的督导、考核。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人担任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负责本单位垃圾分类宣传、分类投放引导、分类台账建立等工作。

(四)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行业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方法、设施配置、收运处置、监管考核等工作的标准规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技术导则等配套文件。

(五)强化经费保障体系。积极争取国家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性资金。各区(市)政府在给予适当财政政策支持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积极探索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统筹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建立定期协商推进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市、区(市)要加强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核,健全激励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制定综合考评办法,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考核,按照各区、各部门生活垃圾分类职责分工,实施目标过程监管,目标任务督办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典型经验和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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