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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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网讯:环保网获悉,北京市日前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7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联系人:冯 恺,高喜超;联系电话:68413837,68428670;传 真: 68413837,68428670;E-mail:shst@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1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研究所
北京市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2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与定义. 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标准实施与监督. 4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的规定。
4.1.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1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2014年1月1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2.1.1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22014年1月1日(不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或已建成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4.2.2.1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4.2.2.2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4.2.2.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3其他规定
4.3.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
4.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3.3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区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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