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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6-20 2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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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大气网讯: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环办规财函[2018]5

大气网讯: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规财函[2018]511号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指导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我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6月2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潘英姿

电话:(010)66556430

传真:(010)66103146

邮箱:pan.yingzi@mep.gov.cn

附件: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4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指导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排污许可制是依法依规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目前,全国已基本核发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两万余张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各项要求已经明确。但是证后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持证企业不能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实施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主要任务

建立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化依证监管。推动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地。核查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推动信息化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总体安排和综合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明确证后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相关工作。对于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违法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三)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查

排污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应重点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等内容。自查中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发现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四)检查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省级及有核发权限的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时,可以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逻辑筛查,重点筛查是否位于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区域等“重点区域”,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和核发程序等有关规定。

对于逻辑筛查存疑的排污许可证应当组织开展详查,主要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其审核要点,重点检查是否有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管控污染因子是否遗漏,执行标准是否准确,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确,无组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环境管理要求是否全面等内容。对详查发现存在疑问的,可视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五)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持证排污单位现场核查,应当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场核查应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管理力度

(六)检查环境管理台账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

(七)核查年度执行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核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年度执行报告,应重点核查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于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对于未能提供相关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有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高检查频次,并纳入排污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中。

(八)检查自行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应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监测过程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视情况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检查。

四、推动建立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监管模式

(九)创新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模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对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建立省级固定污染源数据信息化系统。推动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明确排污口建设要求、排放位置及排放要求,建立排污口信息数据二维码标识,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许可要求、实时在线监测数据以及移动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鼓励探索开发手机APP、手持式终端等系统,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一证式”管理。

(十)做好信息公开监督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信息公开情况检查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可通过年度执行报告中记录的信息公开情况,核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方式、时间节点和内容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运营期间的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内容。

(十一)拓宽信息化管理新模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探索建立固定污染源电子地图,形成全省固定污染源“一张图”;探索清单式管理,建立省级固定污染源排放清单;建立“一源一档”,强化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推动省级固定污染源信息系统与部级固定污染源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加大固定污染源分布及排放信息公开力度,拓展公众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园区管委会和龙头企业等发挥带头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相互监督、相互帮扶、互动交流和共同进步,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