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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重点管控企业名单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6-12 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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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扬州环保厅发布扬州市了VOCs检查监测工作文件:关于开展全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县(

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扬州环保厅发布扬州市了VOCs检查监测工作文件:

关于开展全市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化工园区环保局: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及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148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挥发性有机物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而加强监测是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全面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

二、全面推进,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省环保厅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核算系统,提出各地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及2018年VOCs重点管控企业建议名单,市环保局经与各地进一步核实,形成了我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及2018年VOCs重点管控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附件3)。各地要按照下发的企业名单,全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相关工作。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排污单位VOCs自行监测。

各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排污单位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并按规定公布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

2、按时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

2018年年底前,列入我市2018年VOCs重点管控企业应按照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

3、全面做好VOCs专项检查监测工作。

各地要抓紧落实《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工作要求,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照VOCs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将专项检查监测报告按时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今年下半年起,每季度开展1次对VOCs排污单位的检查监测,第一个月8日前将上季度检查监测报告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4、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

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三、统筹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环保局大气、监测、监察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各地环境监测站要切实做好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大气等职能部门要全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环境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列入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企业的环境监管。同时,各地要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管人员、设备以及工作经费保障,切实提高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管水平。

(联系人:市环保局监测处王殿防,电话:13952725286;市环保局大气处陈淏,电话:15152746935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俞健平,电话:13773504151)

附件:1.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

物检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148号)

2.扬州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

3.扬州市2018年VOCs重点管控企业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