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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法院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6-12 16: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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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法院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6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6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发布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

市高法院副院长王中伟介绍,市高法院制定《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目的:

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时,又提出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排污等破坏沿岸生态行为。市高法院起草《实施细则》,就是对标对表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目标要求,用最严密法治、最严格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对污染环境犯罪实施精准打击,保护三峡库区和长江上游的生态环境安全。

总结环保督察整改经验,将取得的成效以制度化的形式体现出来。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向重庆市反馈意见时指出,环境保护压力在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逐级衰减现象,责任追究仍不够有力。全市法院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加大了污染环境犯罪的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对污染环境犯罪零容忍出重拳,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努力督察反馈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此次市高法院出台《实施细则》,也是为了更加深入全面的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以制度形式将整改过程中积累总结的经验固化下来,进一步响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日益鲜明、强烈的诉求,改变环境保护压力逐级衰减的现象。

统一重庆全域的裁判标准和尺度,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

过去几年,随着我市对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全市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经过全面深入的调研,我们发现部分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实体裁判方面存在量刑方面的差异,究其原因除了不同法官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认识差异外,主要原因是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该类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没有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了更准确的进行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对哪些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对于每种情形下不同程度的污染行为在量刑时应如何区别对待没有再具体细化。

比如,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没有对三吨至一百吨这个数量区间如何具体量刑进行细化规定,有时就会出现非法处置五十吨和三十吨的两个被告人量刑基本相同的情况,而显然非法处置五十吨的危害后果要比三十吨严重。

因此,为了充分体现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统一重庆全域的量刑标准和裁判尺度,在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在深入调研总结的基础上,市高法院针对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十八种情形制定了量刑《实施细则》,旨在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更明确、更实用的量刑指引和参考。

市高法院在起草《实施细则》时,主要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

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原则

《实施细则》针对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充分考虑污染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除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之外,其他的都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作为量刑起点。同时对于行为人触犯两项以上情形的,还规定以其中较重行为的量刑结果为起点并叠加确定基准刑。此外,还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不同,特别规定了原则上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充分体现了重庆法院坚决捍卫三峡库区和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恢复性司法的原则

《实施细则》在体现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也强调鼓励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一方面规定如果不积极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又规定对于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及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补植、增殖放流、义务劳动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细则》充分考虑了各种犯罪情形,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等全部犯罪事实,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环境,且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量刑的指导原则,第二部分是量刑的基本方法,第三部分是基本量刑情节,针对全部污染环境犯罪的情形,包括防止污染扩大、积极修复环境、不适用缓刑等。第四部分是具体量刑情节,规定了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情形的量刑起点、多种犯罪情形下量刑的叠加比例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量刑增加幅度等。由于我市目前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后果特别严重需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很少,所以本次实施细则主要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情形。

原标题:重庆市高法院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