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湖北省环保厅印发《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厅印发《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北省环保厅厅印发了《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北省环保厅厅印发了《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全面落实《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18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以及《2018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做好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厅制定了《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环境监测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联系人:环境监测处 宋柏谦 (027)87167197
附件:1.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附件1
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省级环保督查的全面启动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和落实《湖北省生态建设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围绕监测事权上收、污染防治三大行动、保障监测数据质量,强化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创新监测体制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与保障。
一、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一)加快推进国家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按期完成国家水站建设任务
按照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有关部署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全省65座已建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设备更新与功能升级,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5月底前与国家平台实现联网。全省56座新建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除7座由国家统一采取浮船站形式建设外其他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站房主体工程建设,5月底前与中标的第三方运维公司沟通完成站房内部布局、站房辅助设施和采水系统建设,6月底前设备安装调试并试运行,7月底前完成所有新建水站的建设任务,并与国家和省级平台实现联网。从8月份起,国考断面除个别不具备建站条件的其余全部实行水质自动监测,完成国家下达的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任务。各地应按照上述进度要求,进一步梳理细化水站建设各项任务,倒排工期,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度目标扎实推进水站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站任务。
(二)全面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35号)精神,研究起草《湖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同时启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深入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推进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全省联网
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6〕82号)要求,加快推进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以及污染源监测数据全省联网共享。按照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联网技术方案要求,完善全省地表水自动监测联网平台,实现全省国控、省控及非省控水质自动站的联网与数据共享。加强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全省联网共享,实现全省国控、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直联,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进污染源监测数据全省联网,建成全省污染源监测信息联网与发布平台,实现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保部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和监测结果及时发布。
二、深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全面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巩固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预报,有力支撑蓝天保卫战
开展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继续组织开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监测数据,每月发布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公布空气质量较好、较差的城市名单。各地环保部门要继续为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运维提供坚强保障,确保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继续做好酸雨、沙尘、温室气体、区域(农村)以及背景空气质量监测。推进县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
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完善与气象部门会商机制,提高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的准确率,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开展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监测,加强走航监测、激光雷达监测等技术运用,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保障。提高大气超级站与区域站管理和监测数据应用水平,为区域空气质量预报提供支撑。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秸秆焚烧空气质量影响评估及预测预报。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制定方案,建立数据共享和协作机制,及时报送并发布信息。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试点监测。制定《2018年湖北省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组织武汉市、黄冈市、鄂州市、孝感市等试点城市采取手工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掌握重点区域环境空气VOCs污染状况,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试点城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省厅方案要求加强人员、经费、仪器设备等相关保障,认真扎实开展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在武汉市组织开展环境空气PM1试点监测,不断完善PM1监测技术体系,掌握武汉地区环境空气PM1浓度水平、时空分布特征和变化趋势。
(二)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有力支撑清水行动
组织做好省控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将非国控的省控断面监测频次由逢单月监测调整为每月监测。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常规监测基础上增加一次全指标分析。组织对62个国家考核断面开展水质同步监测。组织做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监测、湖泊水质调查监测、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监测、长江流域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监测、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等专项监测工作。
加强水质自动站运行管理和数据应用。继续推进水质自动站社会化运维,提高水质自动站日常运行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大对联网水站运行状态、监测数据完整性与有效性的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加强水站监测数据的实时监控与综合分析,定期报送水质预警信息,如发现水质异常,及时报告。加强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在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中的运用,开展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研究,选择部分流域水域运用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水环境质量试评价,积累工作经验。
(三)扎实推进土壤环境监测,有力支撑净土行动
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总体安排,组织完成38个国家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点的监测任务,编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将数据及报告及时报送国家。组织各地按照《湖北省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省控点位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积极配合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工作。
(四)认真做好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工作
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组织编制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报告。组织对武汉、宜昌、荆州、襄阳和黄石等5个城市开展城市生态环境评价,对丹江口库区开展生态环境地面监测。完善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全省46个县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继续开展“两湖两库”生物试点监测。按国家要求开展96个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科学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确保点位数量、布设位置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加强污染源监测,有力支撑环境执法督察
(一)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要求,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专项检查监测,2018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报环保部。各地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制定辖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督促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将VOCs纳入自行监测范围,并加强日常监督。
(二)继续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各地要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确定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对名录内的排污单位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次完成监测后5日内将数据通过全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省站,省站每季度汇总全省各地上报数据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并报送省厅。
(三)大力推进企业自行监测。重点加强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检查,按照“谁发证、谁检查”的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的专项检查工作,采取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方式,抽查不少于20%的发证企业,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监测,及时公开信息。
四、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一)加强监测质控考核。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定并实施年度全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方案,对省级环境空气、水、土壤、污染源、生态、噪声等监测网开展比对抽查,组织开展能力考核、飞行检查,进行持证上岗考核,强化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
(二)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管。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特别是行政干预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保障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调查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加强能力建设、信息公开、环境统计等工作,夯实环境监测工作基础
(一)持续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预算安排,制定印发《2018年省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省控水质自动站升级改造、神农架国家大气背景站更新改造、全省监测网运行保障等项目建设,支持宜昌、襄阳大气复合污染物自动监测、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监测和洪湖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二)强化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全省地表水、环境空气、生态、降水、噪声等例行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每月公布各市(州)、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省及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2017年全省度环境状况公报。加强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通过全省污染源信息管理与发布平台,及时公开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及时发布辖区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信息,不断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认真做好环境统计工作。落实“十三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开展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和环境统计季报、年报编制工作,发布《2017年湖北省环境统计年报》。提高环境统计服务能力,依申请公开相关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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