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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6-05 1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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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佛山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污水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佛山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污水排放口和给排水系统应符合“一清晰,二合规,三便于”的要求,即排放口和排水系统标识清晰、上图;排放口设置合规,排污去向合规;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环保部门及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旨在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详情如下: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

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及三水区环境保护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管理,我局在总结《佛山市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佛环委〔2014〕5号)的实施和总量自动控制系统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等规定,决定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体工作原则

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污水排放口和给排水系统应符合“一清晰,二合规,三便于”的要求,即排放口和排水系统标识清晰、上图;排放口设置合规,排污去向合规;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环保部门及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二、给水系统管理要求

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严禁未经允许擅自建设自取水设施,所有取水设施(含自采水和市政供水)均应安装计量装置,并按规定校准和按月实施台账管理。

三、排水系统建设要求

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厂区的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明管输送”的原则,达到以下要求:

(一)生产污(废)水可采用高架压力输送、接地或贴地自流输送等形式明管输送,一般不得隐藏于地面以下。特殊管段需要穿越道路、车间等障碍物或受现场条件限制必须埋设于地面以下的,应全程敷设在设有可开启活动盖板的管沟中,不得实土掩埋,并在地面作出标识。

(二)所有污(废)水管网应通过闭水(气)等功能性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闭水试验可参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的要求开展)。

(三)厂区内雨水采用防渗明沟或暗涵(盖板镂空)收集输送。受场内条件限制必须使用埋地管道输送的,必须在确认雨污分流的前提下,雨水管网经闭水(气)等功能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并在集中汇流的雨水检查井进行标识并设置方便取样抽检的设施。

四、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一)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应当执行《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要求,原则上只允许设置1个雨水排放口和1个污水排放口(或污水接管口),因特殊需要增加污水排放口的,必须报请环保部门审核同意;需要增加雨水排放口的,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二)污水排放口应按规范设置,满足监管和监测要求。凡排放含《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设置排放口。

(三)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应根据相应规定要求安装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自动监控设备。

(四)雨水排放口必须设置采样检查井。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清下水”的,排放口整治参照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要求。

(五)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五、标识清晰要求

(一)详细绘制厂区生产车间、管网、道路及污染治理设施平面布置图。明确标明雨水和污水管道、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管道以及阀门、管井、提升泵等设备的位置和流向、阀门常开/闭状况。平面布置图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因实际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现场改造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平面布置图报环保部门备案。平面布置图将作为环境日常监管的重要资料,除书面留存归档外,要清晰、醒目地张贴于厂区进门处或排污口,便于环保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对厂区内的各项污(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标注。标准内容包括:构筑物、设施及设备的名称、规格、作用、流向、重要运行参数等,标准内容要与现场工艺流程图一一对应。

(三)对管道、阀门进行标注。污(废)水管道、处理设施工艺管道,应按照《工业管道颜色及标识规范》并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进行色环和文字标识,暗管需在对应地面作出标识。阀门要加挂“常开”或“常关”标识牌。

六、水平衡和总量控制系统建设要求

(一)水平衡或过程监控系统。水平衡或过程监控系统是对工业用水、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排放进行全流程管理,对厂内进水、原料用水、冷却用水、生产用水、车间出水、治理设施进水和末端治理后的出水等重要节点实施流量自动计量和监控,以表征企业给排水动态平衡的信息系统。水平衡或过程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详见附件1。

(二)总量控制系统。总量自动控制系统是依托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企业端新增总量控制器、电动阀门(含电动执行装置)和电磁流量计,通过数据通信链路与管理平台通信,实现排污总量的实时计量和累加、设定值预警预报、临界值自动开启关闭排放口等主要功能。总量控制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详见附件1。

1.对废水重点排污单位或废水排放量排放超过1000吨/日(含)的工业企业,逐步改造原有明渠实现明管排放,建立总量自动控制系统,要求管路清晰、计量准确、预警预报及时、硬件能支持自动远程控制排污口阀门开关。

2.对废水排放量在500吨/日(含)至1000吨/日的企业,逐步改造原有明渠实现明管排放,并建立总量自动控制系统,其系统应包括总量控制器、电磁流量计,可不安装电动控制阀门,要求管路清晰、计量准确、预警预报及时。

3.对一般排污单位,经有效性审核或计量认证的超声波流量计可保留,不增加硬件设备,规范排污口设置,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排放量,通过软件实现排污总量预警预报功能。

七、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要求

(一)所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应按照本文“一清晰,二合规,三便于”的原则,做到:给排水系统按要求建设、排污口按规范设置、标识清晰;鼓励、引导企业“阳光排污”,开展水平衡或全过程监控系统、总量控制系统建设。

其中:对新建、改扩建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要求在环评文件或审批中对给排水系统建设、排污口设置、标识提出要求,原则上要开展水平衡或全过程监控系统、总量控制系统建设。企业要将给排水系统建设要求纳入项目“三同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内容。

对现有企业,要结合国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进度同步开展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整治,并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中详细说明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整治情况;企业按要求开展给排水系统建设、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详细绘制厂区生产车间、管网、道路及污染治理设施平面布置图,对厂区内的各项污(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标注;鼓励、引导企业“阳光排污”,开展水平衡或全过程监控系统、总量控制系统建设。

(二)请各区于2018年5月底前总结按照《佛山市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整治情况,并填写附件2的表格,提供治理企业明细。

(三)请各区于2018年5月底前制定今年的工业企业给排水设施规范化工作计划,并填写附件3的表格,提供治理企业明细。今年纳入整治范围的企业要包含2017年、2018年纳入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今后,结合国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进度同步开展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整治,力争2020年底完成现有企业整治。

(四)我局将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整治纳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内容。

(五)鉴于《佛山市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已实施3年,现予以废止。

附件:1.佛山市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废水)含水平衡系统

建设技术要求与指南

2.已完成整治的企业基本情况

3.计划纳入2018年整治的企业清单

2018年4月23日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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