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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湖南株洲大气污染防治2018 年度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6-04 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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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湖南株洲大气污染防治2018 年度实施方案大气网讯:日前,湖南株洲印发《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方案》。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

大气网讯:日前,湖南株洲印发《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方案》。

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补齐环境治理短板、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城市五区和株洲县为重点,以特护期(10月16日-次年3月15日)为重点时段,以城乡结合部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精准施策,全面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遥到2018年底,各区PM10(含株洲县、醴陵市)年均浓度比2017年下降9%以上;PM2.5年均浓度比2017年下降6%以上;其余县市PM10、PM2.5年均浓度稳中有降,市辖各区(含株洲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县级城镇(除株洲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全市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0%以上。

(二)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遥根据省厅下达我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各县市区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较2017年分别下降4.2%、3.0%和2.0%以上。各县市区、经开区依据本辖区的减排工程,报市环保局备案后,以上目标可相应调整,但至少一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目标不能低于2%。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工作

1.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找准污染成因。为构建大气环境质量科学管理的决策实施体系和技术支撑能力,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在2018年12月底,完成源清单编制工作并实现每年动态更新,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决策的科学化、定量化。推动我市城市的PM2.5、PM10和臭氧来源解析,提高污染来源与成因分析精细化水平。

2.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根据《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编制完成株洲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时间表、路线图、重点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向社会公布。

3.编制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以工程治理和结构调整为重点,推进大气固定排放源精细化管理,从污染物排放基数全口径总量减排和重大工程减排两个层次,按照年度减排目标,编制年度减排计划,确定重点减排项目。

(二)继续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4.继续深入推进清水塘搬迁关闭。在去年关停147家企业的基础上,今年全面关停株治集团和昊华化工等6家企业(清水塘搬迁指挥部牵头)。

5.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作坊)。2018年8月底前,要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并列出整治清单;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整治任务(市经信委牵头)。

6.水泥生产线实施提标升级改造。中材株洲水泥、华新(株洲)水泥、湖南远大水泥和炎陵县长兴水泥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7.有色冶炼企业(含有色再生资源回收生产企业)、无机化学生产企业和陶瓷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完善企业原料堆场扬尘防治设施改造,减少生产工序中的无组织排放;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提高烟气收集率,实现在线监控设施分时段、分目标的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

8.持续加强砖瓦行业综合整治。砖瓦行业要采取“关闭淘汰一批,升级治理一批”措施。对符合政策、予以保留的砖瓦厂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鼓励采用低氮技术,使用清洁燃料(洁净煤制气或天然气)。砖瓦企业原燃料要密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降尘等措施,鼓励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

9.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在2018年底前,全市全部完成陶瓷制品制造、钢压延加工和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牵头)。

(三)全面推进VOCs综合治理

10.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制药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涉VOCs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市环保局牵头)。

11.全面推进工业VOCs综合治理。根据我省颁布实施的《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完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和家具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沥青搅拌站VOCs综合治理,完善烟气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加强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市环保局牵头)。

(四)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袁推进车油路综合防控

12.强化机动车监管。淘汰高排放车辆和老旧车,强化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对环保检验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交通主干道安装3套固定遥感监测设施,对机动车进行监督监测。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实现在用车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未达到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的,不得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严格查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广实施检测/维护(I/M)制度,实现不达标车辆维修的规范管理(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排放调查,建立管理台帐。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的污染控制,淘汰高排放、服务年限超过15年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环保治理,推进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分别牵头)。

14.提高燃油品质,加强油气回收治理。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普通柴油。推进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用燃料油逐步并轨。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部门协调,大力开展联合监管与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在市区全面完成油气回收的基础上,县域全面推进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加强运行监管(市商务局牵头)。

15.优化城市交通管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实行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积极推进错峰上下班,降低城市交通拥堵率。鼓励绿色出行,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加强轨道交通、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城区重型货车交通管控,减少重型载货车辆穿行主城区(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交警支队参与)。

(五)深化面源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16.深入开展扬尘污染整治。城市区域内的施工工地按照绿色建筑施工要求,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垃圾车辆密闭运输“六个100%”。2018年,规模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实时监测设施,并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

鼓励发展装配式绿色建筑,城市建成区内装配式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严格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

17.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各地要明确乡镇党委“一把手”为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秋收阶段和特护期内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市农委牵头)。

18.积极推进生活面源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完成规模以上餐饮企业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并实行第三方运营。加强露天烧烤的规范和整治,推广使用有油烟净化设施的炉灶,禁止露天烧烤直排,创建绿色无烟餐饮一条街。积极推广家用高效净化型吸油烟机(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牵头)。

19.加强烟花鞭炮燃放管控。按《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烟花鞭炮燃放的通告》(株政告〔2018〕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烟花鞭炮燃放的巡查和管控,减少大气污染(市公安局牵头)。

(六)提前谋划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20.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订部门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协同配套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和责任主体,形成“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长株潭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21.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环保、气象部门联合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发布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科学分析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会商与应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袁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22.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全面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逐步推进工业VOCs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大力提升工业污染源VOCs监测能力和水平。加快网格化监测小微站建设,提升域大气污染成因与来源解析能力。全面加强市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和队伍建设,加快省、市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国家、省、市机动车环境管理信息联网。

23.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实施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重点监管对象,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加强各重点排污源的有效监管,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台账。加大监督性检测力度,综合运用城市管理系统、人工现场巡检、视频监控等方法手段,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源精细化、数字化的动态管理,推进废气在线检测装置的安装和数据联网,开展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移动源环保监管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和调研,努力提高移动源环保监管队伍业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它领导配合抓;每半年政府常务会议要研究一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特护期,每个月会商一次工作,遇重污染天气突发期、应急期,根据特护期工作方案即时开展会商与应对。

(二)落实责任分工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要根据本年度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大气环境质量目标,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和整治项目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密切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遥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积极推广PPP模式,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引进第三方治理、合同环境服务等方式。财政要加大投入,对重点工程治理、企业退出、机动车环境管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实施进程。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等(四)严格执法监督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机制,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抽调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随机抽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和考评考核。每月对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评、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初组织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对未完成质量改善基本目标、履职缺位、工作不力、重点任务滞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五)强化多方监督遥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措施及科普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实践能力。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舆论监督。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清单,公开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启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畅通信息渠道,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就涉气重大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利用“12369”热线举报电话,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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