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重庆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重庆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到202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重庆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到2025年,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现有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工作;在2018―2025年间发展为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2025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工作。详情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要求,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化工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立足全市化工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实施企业搬迁改造,最大程度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促进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因地制宜,超前规划。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照全市产业发展布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超前谋划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合理确定搬迁改造方式和期限,分批分阶段统筹实施。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为企业搬迁改造创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现有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工作;在2018―2025年间发展为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2025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要梳理确定现有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依据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和完成期限。
(二)强化安全环保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三)妥善化解各类风险。
各区县政府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增加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促进分流职工就业创业。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企业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承接搬迁企业的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2018年5月底前)。
各区县政府要对本区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摸底调查,认真研究分析区域发展规划,对现有和2025年前可能出现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
(二)评估分类(2018年6月底前)。
各区县政府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参照国家关于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等要求,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提出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和时限。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不愿异地迁建的企业,限期关闭退出。各区县政府将拟实施搬迁改造企业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和市安监局。
(三)制定方案(2018年12月底前)。
各区县政府要科学制定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改造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方案编制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地政府意见,并在方案实施前向社会公示。各区县政府将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和市安监局。
(四)组织实施(2019年―2025年)。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于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于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市经济信息委、市安监局、市信访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经济信息委和市安监局共同牵头,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搬迁改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情况通报,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同时,积极争取对口国家部委配套政策,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推进搬迁改造项目实施。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搬迁改造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加大政策支持。
加大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对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倾斜支持。各区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内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偿,或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对符合规划的项目,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区县政府收回,区县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区县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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