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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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于日前发布,详情一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8年5月6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政府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3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
二、《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2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1993年9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四、《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五、《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1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六、《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2006年11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七、《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8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八、《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7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
九、《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附件2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单位或者个人”修改为“组织”。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按标准和规范主动整改。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同时将检测结论和整改建议抄送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使用防雷装置和防雷产品应当接受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监督落实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业主单位等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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